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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李亚清、李良元相邻关系纠纷民事决定书

(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1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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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相邻关系纠纷文书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李亚清,男,汉族,1981年出生,孝昌县人,家住孝昌县。(甲方) 申请人:李良元,男,汉族,1977年出生,孝昌县人,家住孝昌县。(乙方) 申请人因相邻关系纠纷,于2012年9月11日经孝昌县丰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达成了以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同意甲方在乙方土地上堆放石头。二、其它无争议。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不得擅自违反,否则自愿承担和赔偿因违反此协议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由双方及司法机关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现请求孝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新舟

书记员:杨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