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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2012)未刑初字第00595号谭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未刑初字第00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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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汉族,1990年3月16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7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2)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入居民小区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被告人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谭某某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2日起至2013年7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谭某某部分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宋春芳

书记员:杨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