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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虈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鄂江汉刑初字第009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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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斌。1996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1年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7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2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江检刑诉(2012)8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斌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汪宝、被告人陈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陈斌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斌在法庭审理期间自愿认罪,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陈斌具有前科劣迹、为吸毒盗窃、自首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7日起至2013年2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刘莹

书记员:彭晓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