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晓非,又名王飞,绰号黑飞的,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北省永年县,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北省永年县。2010年5月14日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永年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后在逃,2010年5月24日被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逃,2011年9月1日被永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5月9日被永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永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年县看守所。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永检刑诉(2012)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非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12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的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晓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0年3月4日凌晨,被告人王晓非伙同刘某某(已判)、等人窜至永年县姚寨乡南王庄村南河堤南岸,盗割联通公司电缆线50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2400元。2、2010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王晓非伙同刘晓帅等人窜至永年县姚寨乡东周寨村村北约100米处,盗割联通公司电缆线160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7682元。3、2010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王晓非伙同刘某某、贾某某(已判)、杨某某窜至永年县小西堡乡前东堡村村东桥桥南(琚屯村北),盗割联通公司电缆线220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7487元。4、2010年3月30日晚上,被告人王晓非伙同刘某某等人窜至永年县姚寨乡沙屯村东小油路北,盗割联通公司电缆线75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5619元。5、2010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王晓非伙同刘某某等人窜至永年县小西堡乡琚屯村北,盗割联通公司电缆线60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5853元。6、2010年4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晓非伙同刘某某、贾某某、杨某某窜至永年县小西堡乡前东堡村后(十里店小学西约100米处路南),盗割联通公司电缆线255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851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晓非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并有永年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年县分公司证明,抓获证明,永年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及作案工具照片,本院(2012)永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王晓非的辩认笔录及照片;物价鉴定结论及通知书;证人曹某甲、曹某乙、李某某、郝某某、琚某某、葛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史某某、申某某、王某某、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常某甲、常某乙证言;同案犯刘某某、贾某某、刘某某、贾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供述及被告人王晓非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河北省确定的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是价值人民币1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是价值人民币50000元。本案被告人王晓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盗窃犯罪6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7556元,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其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以刑罚。依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被告人王晓非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被告人王晓非的犯罪情节、犯罪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晓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9日起至2018年1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丽萍代理审判员:武志崇人民陪审员:薛永强
书记员:曹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