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艳冬,男,1974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061***********,汉族,初中文化,邯郸市峰峰矿区义井镇义中村人,因犯盗窃罪2009年9月4日被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3日被永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年县看守所。被告人李延亮,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061***********,汉族,小学文化,邯郸市峰峰矿区义井镇义西村人,因盗窃2008年7月21日被邯郸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7日被永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年县看守所。辩护人顾晓亮,河北十力律师所律师
永年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永检刑诉(201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艳冬、李延亮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艳冬及其辩护人顾晓亮,被告人李延亮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10时30分许,被告人郭艳冬、李延亮窜至永年县药材公司家属楼,将6单元4楼东户郭霞的屋门撬开,由被告人李延亮负责望风,被告人郭艳冬入室盗窃现金3000元、一个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三星牌照相机、一个黄金耳坠和四瓶茅台酒、五瓶五粮液酒,经永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物品价值12162元。认定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并经当庭质证:1、失主郭霞陈述,2010年9月份的一天8时许,我将门锁住后就出去了,在中午12时30分回来,见门有撬的痕迹,进门见屋内被翻的特别乱,经仔细检查,发现丢了3000元现金,一个笔记本电脑、一台照相机、一个黄金耳坠和四瓶茅台、五瓶五粮液,电脑是联想牌的,2003年以12500元购买,照相机是三星牌的,是别人给的,不知道多少钱,黄金耳坠是老凤祥牌的,2000元买的,酒是2000年和2003年购买的。2、被告人郭艳冬对犯罪现场的辨认笔录和指认照片。3、被告人李延亮对犯罪现场的辨认笔录和指认照片。4、现场示意图。5、永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郭霞家的电脑价值700元,三星牌照相机价值348元,黄金耳坠价值1194元,四瓶茅台价值5520元,五瓶五粮液价值4400元,合计12162元。6、被告人郭艳冬的供述。7、被告人李延亮的供述。二、2010年12月14日上午11时,被告人郭艳冬、李延亮窜至永年县老干部局家属楼,将1单元4楼西户薛群珠家门撬开,由被告人李延亮负责望风,被告人郭艳冬入室盗窃一台戴尔牌组装电脑,经永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脑价值2675元,破案后电脑退还失主。认定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并经当庭质证:1、失主薛群珠的陈述,2010年12月14日上午10时30分,我锁住门出去,到12时10分,我接到女儿电话,说家中电脑不见了,家里被翻得的乱七八糟,我就报了警,我的电脑是戴尔牌组装的,价值3500元。2、被告人郭艳冬对犯罪现场的辨认笔录和指认照片。3、被告人李延亮对犯罪现场的辨认笔录和指认照片。4、电脑照片。5、永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组装的戴尔牌电脑价值2675元。6、薛群珠从公安机关领取电脑证明。7、被告人郭艳冬的供述。8、被告人李延亮的供述。三、2010年12月20日11时,被告人郭艳冬、李延亮窜至永年县外贸局家属楼,将1单元4楼东户赵长安家门撬开,由被告人李延亮负责望风,被告人郭艳冬入室盗窃现金2000元,一对黄金耳圈,一对白金耳坠,经永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金耳圈价值2340元,白金耳坠价值2400元。认定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并经当庭质证:1、失主赵长安陈述,2010年12月20日(农历十一月十五日)上午10时许,我和家人在外边吃饭,中午12时30分,我回到家,发现家门虚掩着,屋内翻动得特别乱,经检查,发现丢了现金2000元和一对黄金耳圈,一对白金耳坠,然后我就报了警。2、被告人郭艳冬对犯罪现场的辨认笔录和指认照片。3、被告人李延亮对犯罪现场的辨认笔录和指认照片。4、永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黄金耳圈价值2340元,白金耳坠价值2400元。5、被告人郭艳冬的供述。6、被告人李延亮的供述。四、2011年3月15日上午11时,被告人郭艳冬、李延亮窜至永年县城建局家属楼,将2单元2楼西户胡丽敏家门撬开,入室盗窃现金700元和一条黄金手链、一条黄金项链、一个卡西欧EF—558全钢双历防水计时石英手表、一部三星牌手机。经永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物品价值9666元。认定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并经当庭质证:1、失主胡丽敏陈述,2011年3月15日上午10时30分,我将家门锁住就出去了,晚上11时30分回家,见门锁被撬坏,进家发现丢了现金700元及一条黄金手链、一条黄金项链、一个手表、一部手机,我就报了警。我被盗的现金是100面值的7张,手机是蓝色直板全触摸屏三星牌手机,2010年以900元购买的,黄金项链重11克,黄金手链重10克,手表是全新高仿男士卡西欧EF—558全钢双历防水计时石英手表,是2010年以298元购买的。2、被告人郭艳冬对犯罪现场的辨认笔录和指认照片。3、被告人李延亮对犯罪现场的辨认笔录和指认照片。4、永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黄金手链价值3980元,黄金项链价值4378元,石英手表价值179元,三星牌手机价值1129元。5、被告人郭艳冬的供述。6、被告人李延亮的供述。五、2011年3月2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郭艳冬、李延亮窜至邯郸市邯山区罗城头家属院,将5号院1-1-11李爱华的门撬开,由被告人李延亮负责望风,被告人郭艳冬入室盗窃现金11500元和一台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个卡西欧数码相机、两部手机(因失主不能提供品牌和价值),经永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宏基牌笔记本电脑和卡西欧数码相机价值2660元,破案后,笔记本电脑和数码相机退还失主。认定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并经当庭质证:1、失主李爱华陈述,2011年3月25日早上8点40分,我将家门锁好后去上班,中午12时45分回家,见门开着一个缝,门锁掉在地上,我一看,知道家里被盗了,就用手机报110,公安人员来后,我进屋查看,发现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不见了,放在写字台抽屉里现金9000元也被盗,放在卧室凳子垫底下的2500元现金和五张美食林卡(面值100元)也被盗了,放在南边卧室的两部手机被盗。2、公安干警在被告人郭艳冬租住处提取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卡西欧牌数码相机一个。3、领取证明,李爱华丈夫王绍义从永年县公安局领走被盗的笔记本电脑和数码相机。4、被告人郭艳冬对犯罪现场的辨认笔录和指认照片。5、被告人李延亮对犯罪现场的辨认笔录和指认照片。6、永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价值1700元,卡西欧数码相机价值960元。7、被告人郭艳冬的供述。8、被告人李延亮的供述。六、2011年3月2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郭艳冬、李延亮窜至永年县老粮食局家属楼,将2单元3楼东户游小凤的门撬开,由被告人李延亮负责望风,被告人郭艳冬入室盗窃现金5000元和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金块、一部诺基亚牌手机、一个女士宾伦牌手表及五张阳光超市现金卡(2500元),经永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8540元,破案后,手机退还失主。认定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并经当庭质证:1、失主游小凤的陈述,2011年3月29日上午8时30分,我将门锁住后去单位上班,上午11时40分我和女儿回家,见门锁被撬坏,进到家发现丢了现金5000元,及一部手机、一条黄金手链、一个金块、一部手机、几张卡。手机是棕色上推盖诺基亚牌手机,2009年以8000元购买的,黄金手链是2007年以3000元购买的,金块是2010年以15000元购买的,手表是黄色香港女士宾伦牌的,价值多少钱不清楚,现金卡有阳光超市和美食林超市的。2、领取证明,游小凤从公安机关领走诺基亚牌手机一部。3、被告人郭艳冬对犯罪现场的辨认笔录和指认照片。4、被告人李延亮对犯罪现场的辨认笔录和指认照片。5、永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黄金手链价值4378元,金块价值18500元,诺基亚手机价值5304元,手表价值358元,被盗物品价值28540元。6、被告人郭艳冬的供述。7、被告人李延亮的供述。七、2011年4月1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郭艳冬、李延亮窜至永年县钣金公司家属楼,将5单元5楼南户侯永兵的门撬开,由被告人李延亮负责望风,被告人郭艳冬入室盗窃现金2000元和一条黄金项链,经永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黄金项链价值7960元。认定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并经当庭质证:1、失主侯永兵的陈述,2011年4月11日早上8时许,我和家人锁上门就去门市上,下午13时许,我回家发现门是开着的,赶紧进屋,见家里翻的特别乱,见手提包里的金项链和写字台里的现金2000元不见了,我就打电话报警。2、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3、被告人郭艳冬对犯罪现场的辨认笔录和指认照片。4、被告人李延亮对犯罪现场的辨认笔录和指认照片。5、永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黄金手链价值7960元。6、被告人郭艳冬的供述。7、被告人李延亮的供述。八、2011年4月1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郭艳冬、李延亮窜至永年县五金公司家属楼,将南单元3楼北户杜晓宇的门撬开,由被告人李延亮负责望风,被告人郭艳冬入室盗窃现金400元和一个镶有蓝钻石的黄金戒指、一条黄金项链,经永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0530元。认定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并经当庭质证:1、失主杜晓宇的陈述,2011年4月19日早上8点,我锁上门就去上班,上午10时许,我妻子给我打电话,说家门被撬,屋里翻的特别乱,我回家后发现黄金戒指和金项链及400元现金不见了,黄金戒指是1994年3000元购买的,黄金项链是1994年2000元购买的。2、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3、被告人郭艳冬对犯罪现场的辨认笔录和指认照片。4、被告人李延亮对犯罪现场的辨认笔录和指认照片。5、永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黄金戒指价值1170元,黄金项链价值9360元,被盗物品价值10530元。6、被告人郭艳冬的供述。7、被告人李延亮的供述。九、2011年6月7日上午10时30分,被告人郭艳冬、李延亮窜至永年县运输公司家属楼,将3单元2楼东户姚志平的门撬开,由被告人李延亮负责望风,被告人郭艳冬入室盗窃现金1000元和一对黄金耳坠,经永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黄金耳坠价值1194元。认定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并经当庭质证:1、失主姚志平的陈述,2011年6月7日上午11时许,我女儿给我打电话,说家门被撬,屋里翻的特别乱,我回家后发现1000元现金和一对黄金耳坠不见了,耳坠是2009年以1000元购买的。2、被告人郭艳冬对犯罪现场的辨认笔录和指认照片。3、被告人李延亮对犯罪现场的辨认笔录和指认照片。4、永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黄金耳坠价值1194元。5、被告人郭艳冬的供述。6、被告人李延亮的供述。十、2011年6月1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郭艳冬、李延亮窜至永年县阳关小区家属院,将1单元4楼东户杜鹏的门撬开,由被告人李延亮负责望风,被告人郭艳冬入室盗窃现金40元和一瓶茅台酒、一瓶五粮液酒、一条黄鹤楼香烟、两盒中华香烟、一盒极品黄鹤楼香烟,经永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茅台酒价值1380元,五粮液酒价值880元,一条黄鹤楼香烟价值180元,两盒中华香烟价值84元,一盒极品黄鹤楼香烟价值45元,以上被盗物品价值2569元。认定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并经当庭质证:1、失主杜鹏的陈述,2011年6月13日上午7时40分许,我和老婆将门锁住就去上班,中午11时40分许,我老婆回家发现门被撬,就打电话告诉我,我回家后见屋里被翻的特别乱,经清点发现丢了40元现金和一瓶茅台酒、一瓶五粮液酒、一条黄鹤楼香烟、两盒中华香烟、一盒极品黄鹤楼香烟。2、被告人郭艳冬对犯罪现场的辨认笔录和指认照片。3、被告人李延亮对犯罪现场的辨认笔录和指认照片。4、永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茅台酒价值1380元,五粮液酒价值880元,一条黄鹤楼香烟价值180元,两盒中华香烟价值184元,一盒极品黄鹤楼香烟价值45元,以上被盗物品价值2569元。5、被告人郭艳冬的供述。6、被告人李延亮的供述。综上所述,被告人郭艳冬、李延亮多次流窜作案,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110836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郭艳冬、李延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门入室的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艳冬、李延亮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艳冬曾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被告人李延亮曾因盗窃被人民政府决定劳动教养,二被告人皆有前科。根据被告人郭艳冬、李延亮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量刑起点定为有期徒刑十年,盗窃数额超过五万元,犯罪数额每增加5000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增加刑期12个月,确定基准刑为十一年。流窜作案,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入户盗窃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多次盗窃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有犯罪前科或曾被劳动教养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自愿认罪的,可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艳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23年6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李延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7日起至2023年8月6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现平人民陪审员:郭晓卷人民陪审员:薛永强
书记员:曹莉
引用法律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