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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䭟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丰刑初字第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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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2012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唐丰检刑诉字(2012)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6、7月份,被告人孟某在滦南县高各庄镇高庙村田某家门口,盗走田某的日本三木牌自行车一辆。经价格鉴证,该自行车价值150元。2011年夏天,被告人孟某在滦南县杨清律师事务所楼上一房间内盗得妥秀梅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480元。2011年9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孟某在唐山世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三楼员工宿舍内盗得张某乙创想T80平板电脑一台、张某甲的诺基亚X2手机一部。经价格鉴证,创想T80平板电脑价值816元、诺基亚X2手机价值431元。案发后,诺基亚X2手机被依法追缴并发还失主。2011年11月份,被告人孟某在滦南县高各庄镇李高各庄村王某家后门口,趁无人之机,盗得王某未拔钥匙的塞克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价格鉴证,该电动自行车价值650元。案发后,该电动自行车被依法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刘贺军(唐山世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经理)的报案材料、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妥秀梅、田某、王某的陈述、搜查笔录、扣押物品(诺基亚X2手机、塞克牌电动自行车)清单、涉案物品照片、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刘家营派出所出具的扣押诺基亚X2手机发还失主的办案说明、唐山市丰润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丰价鉴字(2012)第01某、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刘家营派出所出具的抓获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私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孟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部分涉案赃物被依法追缴发还,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13年2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孟某非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顾智娟代理审判员:刘秋红代理审判员:杨亚娜

书记员:曹晓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