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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方世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杭萧刑初字第2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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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世宋,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8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2)2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世宋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方世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世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方世宋的部分盗窃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对该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方世宋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世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世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7日起至2013年8月1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尚未追回的被告人方世宋犯罪所得财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陈睿

书记员:王丹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