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政,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焦燕燕,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2)29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政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明、被告人陈政及其指定辩护人焦燕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1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政结伙孙斌斌(已判刑)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进化村萧远纺织有限公司施工工地内,窃得钢管扣件1000只,价值4760元。2.2011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政结伙孙斌斌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进化村萧远纺织有限公司施工工地内,窃得钢管扣件1000只,价值4760元。3.2011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政结伙孙斌斌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吟龙村兴惠化纤集团公司9车间施工工地内,窃得钢管扣件600只,价值2688元。4.2011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政结伙孙斌斌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吟龙村兴惠化纤集团公司9车间施工工地内,窃得钢管扣件1000只,价值4480元。5.2011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政结伙孙斌斌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吟龙村兴惠化纤集团公司9车间施工工地内,窃得钢管扣件1000只,价值4480元。6.2011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政结伙孙斌斌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购物会议娱乐中心施工工地内,窃得钢管扣件800只,价值3584元。7.2011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政结伙孙斌斌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购物会议娱乐中心施工工地内,窃得钢管扣件700只,价值3136元。8.2011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政结伙孙斌斌,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杭州中彩特种纤维公司施工工地内,窃得钢管扣件1000只,价值4240元。9.2011年12月2日凌晨,被告人陈政结伙孙斌斌等人,在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湘家荡接待中心酒店施工工地内,窃得钢管扣件400只,价值1792元。10.2012年1月份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政结伙孙斌斌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杭州中彩特种纤维公司施工工地内,窃得钢管扣件800只,价值3392元。综上,被告人陈政参与盗窃10次,所窃财物共计价值3731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孙斌斌、陈顺虎的供述,被害人金观正、王仁根、蒲炳万、田柏水、徐贤荣的陈述,证人陈林、徐金良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案发经过,情况说明,同案犯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政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政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政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采纳指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尚未追回的被告人陈政犯罪所得财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睿人民陪审员:罗媚媛人民陪审员:傅慧
书记员:王丹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