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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莫春福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秀刑初字第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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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春福。曾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06年4月21日被桂林市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1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2年8月24日被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笫二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桂市秀检刑诉(2012)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春福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敬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春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春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莫春福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莫春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笫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莫春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4日起至2013年8月2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蒋周安

书记员:闫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