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明培,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抓获,次日被邕宁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邕检刑诉(201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明培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德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明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明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明培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其家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应视为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明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5日起至2013年5月24日止;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黄丹泽
书记员:赵高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