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秀坤,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于广西北海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北海市海城区;曾因犯诈骗罪,2008年12月26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2010年11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7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2012年7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2]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秀坤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海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秀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秀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黄秀坤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盗窃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秀坤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秀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4日起至2013年11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辉
书记员:黄桂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