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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2012)海刑初字第609号刑事判决书

(2012)海刑初字第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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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涠国,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于广西北海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北海市海城区涠洲镇公山村委会公山村**。曾因犯盗窃罪,2010年11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3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2012年8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2)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涠国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星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涠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涠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涠国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涠国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涠国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谭涠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涠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8日起计算至2013年8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马华平

书记员:黄桂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