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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莫书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佛城法少刑初字第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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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书新,男,1993年出生。2012年9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2)1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书新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书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书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屋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22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莫书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莫书新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莫书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8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建明

书记员:黄艳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