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全某,男,1993年出生。2012年9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2)130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全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为人民币200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全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8日起至2013年2月1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吴建明
书记员:黄艳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