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男,1986年出生。2009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9年6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范某,男,1982年出生。上述二被告人均于2012年9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2)1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范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邱某、范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私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34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邱某、范某能如实坦白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七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范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6日起至2013年4月1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范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6日起至2013年3月1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黄庆孝
书记员:张艾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