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卜某某(曾用名卜某甲),男,山东省蒙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蒙阴县,暂住沂南县。2010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三千元。2011年12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沂检刑诉(2012)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某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5日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卜某某当庭认罪,有坦白情节,部分退还赃物,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来海滨
书记员:马倩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