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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2

马月超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2)亳刑终字第0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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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盗窃文书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月超,曾用名:马月刚,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2011年8月27日被告人马月超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12年8月29日由谯城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31日由毫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月超犯盗窃罪一案,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谯刑初字第068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程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月超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月超撤回上诉。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刑初字第06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韦潇轶代理审判员:杨国明代理审判员:何宏民

书记员:赵昱昱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