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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2

邵甲德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2)亳刑终字第0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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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盗窃文书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抗诉机关蒙城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邵甲德,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砀山县。2004年6月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0月21日到砀山县公安局投案,同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蒙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甲德犯盗窃罪一案,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蒙刑初字第00207号刑事判决,以邵甲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宣判后,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漏判赃款为由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玉萍、蒋冰心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邵甲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蒙城县人民法院(2012)蒙刑初字第0020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蒙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韦潇轶代理审判员:张广军代理审判员:杨国明

书记员:李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