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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 2012

邬某某与麻某某、娄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12)甬宁保字第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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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邬某某。被申请人:麻某某。被申请人:娄某某。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为由,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麻某某、娄某某所有的座落于宁海县跃龙街道东郊路2弄19号404室价值150000元的房地产,并提供了担保。

查封被申请人麻某某、娄某某所有的座落于宁海县跃龙街道东郊路2弄19号404室价值150000元的房地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黎明

书记员:卢娜(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