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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叶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甬宁民初字第1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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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叶某。委托代理人:应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董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要求分割花木的诉讼请求。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要求分割花木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要求分割花木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毛亚琼审判员:游仲华代理审判员:蒋欣欣

书记员:项凌燕(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