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班发伟
书记员:冯卿(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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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班发伟
书记员:冯卿(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