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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甬宁岔民初字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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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胡某。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班发伟

书记员:冯卿(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