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民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何宏有,总经理。被告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陈孝云,院长。被告安徽恒缘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陈孝云,董事长。被告陈孝云。被告安徽达益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刘虹,董事长。被告刘虹。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民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安徽恒缘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陈孝云、安徽达益服饰有限公司、刘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顾苏淮
书记员:史希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