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2

北京金海函宇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金海翔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票据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4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北京金海函宇印刷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金海翔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票据号为20340474的出票人为葵花药业集团(衡水)得菲尔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2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下的款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戴全寿

书记员:米亚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