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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 2011

蚌埠市中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蚌埠市华通衡器厂、刘世劝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11)禹民保字第00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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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蚌埠市中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夏岑德,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蚌埠市华通衡器厂,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刘世劝,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刘世劝。申请人蚌埠市中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蚌埠市华通衡器厂、刘世劝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冻结被申请人蚌埠市华通衡器厂、刘世劝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章青山审判员:胡永文审判员:王利鑫

书记员:陈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