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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传冬燕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深福法刑初字第1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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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生产、销售假药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燕,女,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深圳市力保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临江市,暂住深圳市福田区。因本案于2012年5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辩护人王登年,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公一刑诉(2012)8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燕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起,陈某(具体情况不详,另案处理)低价购入A型肉毒毒素、氨甲环酸胶囊、注射用维生素C、注射用还原型谷胱甘肽等国产药品,并提供进口药品的商标、包装盒等,由张某燕存放于其住处即深圳市福田区莲花二村13栋2单元603房,并将国产药品的商标、包装换成进口药品的商标、包装,将几类药品组合成进口药品套装形式,通过互联网或电话的营销模式高价销售给他人,从中牟取利润。2012年5月28日,公安机关在上述窝点抓获被告人张某燕,当场缴获SAS美白酵素胶囊、SASAscrbigenforInjection(标识)药瓶、bodysport(标识)药瓶、SASrasforinjection(标识)Pstylane(标识)注射针头等产品以及SAS、PRP、RUDDY、PPC等标识的进口药品商标、包装、宣传资料、速递单据、记录本等。另查,2010年9月,被告人张某燕与他人筹备成立深圳力保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出资的情况下,委托中介非法垫资人民币50万元,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于2010年9月6日取得公司登记,并支付中介费人民币8000元,上述注册资金于9月9日转出销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燕的身份资料、搜查证、搜查笔录、银行交易记录、公司登记注册资料、验资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经辨认的查扣物品照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鲁某、邓某、张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燕的供述及辩解;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燕无视国家法律,结伙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其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数额巨大,其行为同时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燕归案后曾就虚报注册资本的事实做过供述,且银行交易记录显示注册资金在验资及公司取得注册登记后即被转走,该部分证据充足,可以认定。根据有关规定,更换、张贴药品标签属药品生产环节,未经批准进行更换、张贴药品标签属非法生产行为;未标识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系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应按假药论。故本案应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犯论处。故即使如被告人张某燕当庭所述,其行为仍构成本罪的共犯,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酌情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燕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8日起至2013年1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二、缴获的假药等物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胡超人民陪审员:王晓端人民陪审员:胡卫

书记员:涂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