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增君,无业。被告徐共年,个体业主。被告王乐平,无业。
解除对被告王乐平所有的鲁G×××××号牌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王闽军代理审判员:都正伟人民陪审员:李琪绪
书记员:辛宛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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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岳增君,无业。被告徐共年,个体业主。被告王乐平,无业。
解除对被告王乐平所有的鲁G×××××号牌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王闽军代理审判员:都正伟人民陪审员:李琪绪
书记员:辛宛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