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振泉,个体业主。被执行人王洪,潍坊市龙腾虎跃动力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潍坊市龙腾虎跃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马良冢子村工业园。被执行人王伟,潍坊市龙腾虎跃动力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振泉与被执行人王洪、潍坊市龙腾虎跃动力有限公司、王伟(2011)坊埠民初字第81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涉案案款217797.86元及利息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洪、潍坊市龙腾虎跃动力有限公司、王伟暂无还款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王振泉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坊埠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张建文审判员:陈勇审判员:王娜
书记员:辛芳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