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月梅,农民。被执行人高治让,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月梅与被执行人高治让(2012)坊峡民初字第3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涉案案款1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高治让暂无还款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月梅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坊峡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张建文
书记员:辛芳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