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小平,委托代理人:詹志良。被告:童建宁,委托代理人:方益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平与被告童建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童建宁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小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小平撤回对被告童建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王瑜群审判员:方雪林审判员:陈雄平
书记员:张渝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