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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吴彩英与傅素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衢龙溪商初字第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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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吴彩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苏志标。被告:傅素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洪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彩英与被告傅素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彩英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傅素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彩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彩英撤回对被告傅素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彩英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徐水耀人民陪审员:钟勤民人民陪审员:郑久祥

书记员:甘咏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