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六有,委托代理人:方君军。被告:陈克胜,
原告徐六有与被告陈克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接到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方雪林
书记员:徐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