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二审 · 2012

姚波与唐慧敏、浙江昂利康胶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2)浙绍商终字第76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波。委托代理人:张伯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慧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昂利康胶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慧浩。委托代理人:舒必锋。

上诉人姚波为与被上诉人唐慧敏、浙江昂利康胶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昌县人民法院(2012)绍新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姚波于2012年11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姚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姚波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1240元,减半收取15620元,由上诉人姚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晓法审判员:胡春霞代理审判员:茹赵鑫

代理书记员:裘青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