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红霞。原审被告李旦悦。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哲宇审判员:陆卫东代理审判员:傅芝兰
书记员:何玉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民事 · 二审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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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红霞。原审被告李旦悦。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哲宇审判员:陆卫东代理审判员:傅芝兰
书记员:何玉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