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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1

卢世才与陈立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1)浙绍辖终字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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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二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立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世才。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间系民间借贷纠纷事实清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被上诉人卢世才为接受货币方,本案合同履行地在越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哲宇审判员:蒋丽萍审判员:陆卫东

书记员:何玉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