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孟伟初。委托代理人:陈邦理。委托代理人:杨光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月亮。委托代理人:李卫民。
上诉人孟伟初为与被上诉人方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1)绍诸商初字第2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孟晓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9月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该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表明孟晓峰涉嫌诈骗的合同即是指本案讼争的借款合同。尽管在本案的民事诉讼中,方月亮仅起诉孟伟初,未列孟晓峰为当事人,但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本案讼争借款系向孟晓峰交付。因此,本案具有犯罪嫌疑,应驳回方月亮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诸暨市人民法院(2011)绍诸商初字第257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方月亮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9425元,退还被上诉人方月亮;二审案件受理费49425元,退还上诉人孟伟初。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晓法审判员:胡春霞代理审判员:薛飞飞
书记员:裘青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