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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窦勇与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禹保字第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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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窦勇,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孙平,男,198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窦勇诉被告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窦勇申请诉中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申请诉中保全。

审判员:刘洪伟

书记员:邴长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