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加全,男,汉族,住禹城市。被告:禹城华夏绿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被告:冯春才,男,汉族,住禹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加全与被告禹城华夏绿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冯春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加全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加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告禹城华夏绿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冯春才的银行存款8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邴苌虹
书记员:程凤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