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仇金红,女,1971年生,汉族,住平原县。被告赵荣波,男,1981年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杨莹,男,1980年生,汉族,住禹城市。
本院认为,原告仇金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赵荣波、杨莹名下贰万伍仟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王其顺审判员:金林人民陪审员:李中良
书记员:魏吉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