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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 2012

仇金红与赵荣波、杨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禹法保字第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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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仇金红,女,1971年生,汉族,住平原县。被告赵荣波,男,1981年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杨莹,男,1980年生,汉族,住禹城市。

本院认为,原告仇金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赵荣波、杨莹名下贰万伍仟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王其顺审判员:金林人民陪审员:李中良

书记员:魏吉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