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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爱芹与张金三、高青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禹执字第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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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爱芹,女,汉族,1970年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张金三,男,汉族,1961年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高青梅,女,汉族,1962年生,系被执行人张金三之妻。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金三、高青梅夫妻共有的位于禹城市某村XXX号房产两套。二、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张金三、高青梅看管。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让、买卖、抵押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姚松

书记员:王志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