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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吴学武与李文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禹法执字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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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学武,男,汉族,1976年出生,住禹城市。被执行人:李文勇,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禹城市。

申请执行人吴学武与被执行人李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二0一三年九月四日审结。该案(2013)禹民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文勇账户上的存款30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马学武

书记员:王东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