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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2012)迎民一初字第00682号章小伍与谢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迎民一初字第00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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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章小伍,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何松泽,安徽省安庆市建设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阳生,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章小伍诉谢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被告以投资之名向原告吸收借款,原告于2008年12月15日筹集款项50000元交付被告,但被告在拿到原告的钱款后并未用于投资而是偿还了银行贷款,取回了个人在银行抵押贷款的房产证。被告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欺诈性,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50000元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0日,被告曾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经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09)宜秀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2010年4月13日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10)宜刑终字第0097号刑事裁定,均认定谢阳生于2006年10月至2008年12月期间,在其开设的安庆开发区御仙堂旗舰店内非法吸收58人存款493.16235万元,造成损失453.06955万元,其中包括2008年12月15日非法吸收章小伍投资亳州大伟房产项目100000元未返还。该案涉及案款仍扣押在安庆市公安局,尚未处理完毕。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起诉涉及的案款尚待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现原告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章小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免于收取,保全费600元,由原告章小伍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汪婷

书记员:金玲(实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