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晓庆,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潘民正,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马胜群,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昊,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晓庆与被告潘民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晓庆于2012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晓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晓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许晓庆负担。
审判员:滕修东
书记员:任雪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