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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许晓庆与潘民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繁民一初字第0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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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许晓庆,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潘民正,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马胜群,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昊,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晓庆与被告潘民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晓庆于2012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晓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晓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许晓庆负担。

审判员:滕修东

书记员:任雪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