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超,男,1990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朱学斌,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三桥镇。被执行人安庆市西岳农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青园农机机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宜民一初字第0000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朱学斌、安庆市西岳农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安庆市西岳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青天乡明山村龙井等组面积为1932亩的林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庆华审判员:曹志审判员:汪少文
书记员:洪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