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国庆,男,1965年出生。辩护人谢伟雄,广西桂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检察院以来检刑诉(201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国庆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琦、代理检察员罗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国庆及其辩护人谢伟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来宾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黄国庆辩称:其与被害人无冤无仇,没有杀人动机;被害人持刀破门进入其家,威胁其要5万元,不然就杀死其,其是在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开枪,其行为属防卫过当。辩护人谢伟雄辩护称:1、被告人黄国庆与被害人无冤无仇,没有杀人动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定性有误,应定为故意伤害;2、被害人持刀破门进入被告人家,恐吓并持刀要砍被告人,有重大过错;3、被告人黄国庆的行为属防卫过当;4、被告人黄国庆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黄国庆在有期徒刑五至七年量刑。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李X的前女友凌X2与其分手后转与被告人黄国庆结婚。1997年1月17日晚上,李X扬言要把凌X2抢回来。次日8时许,李X与朋友凌X1、覃XX驾驶一辆微型车至黄国庆与凌X2居住的合山市原里兰矿集体宿舍楼楼下,由凌X1上楼将凌X2叫出来并带至李X等人乘坐的微型车上。之后,李X携带一把菜刀独自下车上楼,踢开黄国庆的宿舍门口进入宿舍内,黄国庆持一支单管猎枪朝李X开了两枪。李X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黄国庆于1965年出生,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民警于1997年1月19日从沈XX手上提取到黄国庆作案用的单管猎枪一支。(3)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民警于2011年10月21日在云南省澂江县凤麓镇环城东路82号将黄国庆抓获。(4)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黄国庆从10张不同枪支正面照片中辨认出其作案所用的枪支。(5)结婚登记申请书及结婚证。证实黄国庆与凌X2于1996年登记结婚。2、证人证言 (1)凌X2的证言证实,其于1995年与李X同居,后因不和分手。1996年初,其与黄国庆同居。1997年1月17日晚上,李X找到其称要抢其回来。次日8时许,李X、凌X1及一个不认识的人驾驶一辆蓝色高顶蓬微型车到其与黄国庆居住的楼房前,凌X1上楼把其叫到车边,李X把其推上车,并关好车门。李X转身跑上其住楼,用脚踢开其房门,进入房间。一会儿就听见两声枪响,后见李X从房间里快步走下楼,一只手按住腹部,另一只手挟着一把菜刀想扑上车来。其把李X身上的菜刀丢在路边。李X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凌X1证言证实,1997年1月17日晚上,其与李X、凌X2在溯河矿大排档吃饭,李X称要把凌X2抢回来。次日8时许,李X邀其与覃XX驾驶一辆高顶蓬车到里兰一栋楼房前,李X叫其上楼第一间房帮喊凌X2出来。凌X2上车后,李X叫其看住凌X2,然后独自上楼。凌X2下车追李X,其就抓住凌X2。李X上楼踢门进房,一会儿就听见两声枪响。后见李X双手捂着腹部走下来。其把李X送到合山市人民医院抢救并报案。(3)覃XX证言证实,1997年1月18日8时许,其驾驶一辆高顶蓬车送凌X1、李X去里兰吃粉,当车行驶到工人医院往南近200米处时,李X就叫停车。凌X1下车跑上一家属楼敲开一间房门,凌X2出来与凌X1一同上车。李X自己下车,跑到凌X2出来的那间房门前,用脚踢开房门进去,约一分钟就听见一声枪响,隔了一下又听到一声枪响。后见李X捂着腹部从那间房子走出来,腹部流有许多血。其三人就送李X到医院抢救。(4)陈XX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上午,其在自家门前见一男青年拉一女子上公路边的一辆微型车,车上另一名男青年下车冲上二楼黄国庆的房间。其走到楼对面,看见黄国庆的房门开着,黄国庆只穿着一条短裤,那名男青年也在房间里。约过两分钟,其听见枪声,后见那男青年捂着腹部从楼上走下来,身上流有许多血。他上微型车后,车子就开走,并见从车上丢有一样东西下来。(5)韦XX的证言证实,1997年1月18日8时许,其在家听见楼上有踢门的声音,约过两分钟,看见一名男青年双手捂着腹部从楼上下来,腹部正在流血,从他胸口处有一把刀柄露在外面。那男青年坐上公路边的一辆微型车走。(6)沈XX的证言证实,1997年1月18日10时许,童柳青对其说黄国庆可能被李X打伤在房间里。其进到黄国庆的房间已不见黄国庆,房内的后窗开着,有一支单管长猎枪放在床上。其就把该枪拿走,次日把枪拿到合山市矿区公安分局上缴。(7)童XX的证言证实,1997年1月18日9时许,凌X2打电话对其讲黄国庆出事了,叫其去黄国庆的房间看。其叫沈XX一起进黄国庆的房间,见地上有好多血迹。沈XX从房里拿有一支一米多长枪出来。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黄国庆供述,其妻子凌X2是李X的前女朋友,与李X分手后就和其在一起,李X为此与其有矛盾。1997年1月18日早上,其与妻子凌X2在里兰八区宿舍睡觉,有一男子在门外叫凌X2出去。约过几分钟,其听见凌X2大声喊其名字,接着听见李X说:“阿红(音),你把她拉上车。”其知道是李X来找其,就从衣柜里拿出一支猎枪,并装上一颗子弹。李X踢坏门口进入其房内,距离其有六七米远的地方对其喊话:“你今天不拿5万元来,我就杀死你。”其令李X出去,李X反而持刀朝其冲过来,其朝李X开了一枪,李X向后退了两步。其又装上一颗子弹,李X又朝其冲过来,其又朝李X开了一枪。李X往门外走。其把枪丢在床上,穿好衣服后从窗口跳下,潜逃到云南躲藏。4、鉴定意见李X的尸体检验报告及尸检照片证实:李X尸体剑突右上方有一2.5×2.0厘米类圆形创口;腹部脐上4.0厘米处有一直径5.0厘米类圆形创口;右腕关节上方前外侧有一3.5×2.0厘米创口;左手前臂中下段背侧有一创口4.5×3.0厘米,与左前臂中下段外侧3.5×3.0厘米创口相通,见桡骨呈粉碎性骨折;左前臂中段内侧有一5.5×2.0厘米创口。解剖见,左肺下有挫伤出血10×10厘米,右膈肌有一圆形孔直径8.0厘米,腹腔内积血约1000毫升、肝左叶中部有一呈芒状破裂口8.0×2.5厘米,肝组织严重挫碎,肝组织内和腹腔腰椎右侧各有一变形的圆柱状塑料弹头。法医分析:死亡原因系肝破裂急性大出血休克死亡;致伤工具推断为一种猎枪射击所致;右前臂前外侧创口与左前臂内侧创口为同一次射击所形成,贯穿到腹中部创口达腹腔内;左前臂背侧创口贯穿外侧创口,并贯通到剑突右上方创口达肝脏,说明死者目击凶手持枪对准自己时反应性地将两手置于胸腹前作保护措施,而被射击两次。推断射击距离为远距离射击。结论:李X系被他人用猎枪击中肝、小肠致急性大出血休克而死亡。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合山市里兰矿集体宿舍楼二楼12号房内。在一楼至二楼12号房的地上有一行滴状血迹,房内地上的席子和健身器上有点状血迹,在房内床头左侧边缘地上有2枚蓝色塑料16号猎枪弹壳。从现场提取血迹2处,16号猎枪弹壳2枚。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黄国庆指认其打死李X的现场与公安机关勘验的案发现场相一致。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国庆辩解称,李X手持菜刀乱舞并朝其冲过来,其才朝李X开第一枪,李X继续朝其冲过来,其又朝李X开第二枪,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且与尸检不相符。尸检证实,死者李X目击凶手持枪对准自己时反应性地将两手置于胸腹前作保护措施,而被射击两次,双手前臂均受伤。故对被告人黄国庆这一辩解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国庆持猎枪朝他人身体连开两枪,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国庆犯故意杀人罪成立。被害人破门侵入被告人的房间,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被告人黄国庆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黄国庆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实情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黄国庆作为一名成年人,持杀伤力极大的猎枪朝他人身体连开两枪,应当知道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仍然实施,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朝他人开了两枪,并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故被告人黄国庆及辩护人提出没有杀人动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尸检证实,被害人目击被告人持枪对准自己时反应性地将两手置于胸腹前作保护措施,而被射击两次,且两人之间有一定距离,被告人开枪打被害人时,不应是正处于被伤害的危险情形,故被告人黄国庆及辩护人提出其行为属防卫过当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国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杨解光审判员:黄平代理审判员:姜新媛
书记员:陈荣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