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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石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涉刑初字第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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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某,群众。2011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因其患有严重疾病,涉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涉检刑诉(201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25日、2012年10月15日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被害人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玉叶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石某某辩称,王某某眼睛本来就有毛病,我没夯他眼,我夯的是他眉毛上面。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6日12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涉县水溢河村赵某某家,因怀疑被害人王某某说了其闲话,与王某某发生争执,石某某拿起一塑料水杯从王某某左眼夯了一下,致使王某某左眼视力障碍加重。2011年12月2日,经河北医科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伤情属轻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被害人撤回对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并谅解被告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石某某供述,2011年7月6日上午10点来钟,我城里有个亲戚结婚,我就想去一下。平时都是我和王某某在水溢河村新农村建设工地看工地,我开车走的时候王某某在工地上干活,我在车里喊了他两声,想跟他说一下,结果他没吭声。我想吃了中午饭就回来了,就别说了。我开着车刚到城里,我老板江某某就跟我打电话让我回来,还问我怎么扔下工地就走了,当时被训了一顿,我一想就是王某某告我的状,我开着车就回来了。回来之后就来赵某某家找王某某,平时我们都在赵某某家吃饭,我进了赵某某家看见王某某正在门口过道处吃饭,我就问他:“你他妈为什么告我状,我最烦这个了。”他见我骂他也急了,也骂起我来:“我他妈就告了,你本来就没在工地。”他骂完我就急了,我从饭桌上拿起一个塑料水杯就从他左眼上戳了一下,戳在他眼眶上。戳完他之后我说:“你以后再告试试。”后来我就走了。我当时就戳了他一下,没有动手打他。我没注意他伤情,打完我就走了。我不知道是谁的水杯,我从桌上拿的。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1年7月6日10点来钟,我在水溢河村新农村建设工地干活,正忙时,送钢筋的人来了。这时我们老板江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你让石某某把钱付了,他拿着钱呢。”我见石某某没在,就说:“他不在,好像有个亲戚办喜事去城里了。”江某某知道了后说:“你把钱先付了吧,回去我给你。”后来我就拿钱给了送钢筋的人。中午大概12点钟,我就去赵某某家吃饭,平时我们工地上的人都在他家吃饭,我正吃饭时,石某某从门外冲了进来,上来就骂我:“你他妈的说我什么闲话了。”我当时见他骂我也急了就说:“我怎么说你闲话了,你上午本来就没在啊。”我刚说完石某某就拿起一个水杯就从我左眼夯了一下,夯在我眼睛上。然后又夯了我嘴一下,把我夯倒了。这时在旁边吃饭的赵某某的儿子见石某某动手就拦住了他,把他推了出去。我起来之后左眼特别疼,看不清东西,我就说要报警。在门外的石某某听见我说报警,他又进来骂我说:“你要报警,我非弄死你不行。”赵某某的儿子又把他赶了出去。后来我跟老板江某某打了个电话说了一下石某某打我的情况,江某某说一会儿去医院看看。后来我就回住处,之后感觉眼睛疼的不行就报警了。当时我左眼有点黑青,眼睛里有点出血,左眼现在看不清。我没有打石某某。我小时候得过白内障,后来做完手术之后眼睛视力恢复了,但还是不太好。大概是在15、16岁做的,都四十多年了。3、证人赵某某证,2011年7月6日中午12点左右,我和水溢河村新农村建设工地上的王某某在我家院子里坐着吃饭,正吃时石某某急匆匆地就进了我家,他上来就问王某某说:“你他妈的说我什么闲话来。”王某某见石某某骂他也有点着急的说:“我怎么说你闲话了,你上午本来就没在工地。”我见他们吵吵工地上的事就没在意,继续低头吃我的饭。这时突然石某某就把王某某打倒在了地上,我一看石某某动手,我怕他们在我家生事就推着石某某往外走,把他推出了我家。王某某站起来之后一直捂着左眼,然后他就说要报警。石某某在门外面听见王某某说要报警,就又进来了,我上前又把他推了出去。后来王某某打电话叫他们老板江某某过来。过了一会儿,江某某就来了,我就忙别的了。我当时正在吃饭,没看清石某某怎么打的。当时王某某在饭桌旁坐着吃饭,石某某在他旁边一下子就打倒了他。我见王某某一直捂着左眼,应该是左眼受了伤。王某某当时没有打石某某。当时就我们三个人在场。4、证人江某某证,2011年7月6日中午12点左右,我正在县城家里休息,这时王某某给我打过来电话,他说:“石某某嫌我说他闲话呢,他用水杯夯了我眼了,我现在看不清,你快过来吧。”我听了很急,马上开上车就往水溢河村走。到了水溢河村我就去了赵某某家,我们工地上的人每天中午都在赵某某家吃饭,我见了王某某之后,王某某说因为石某某说他说了闲话就打了他。我知道他没有说,就叫过来石某某把他训了一顿,然后我跟王某某说:“你先休息一下,等两点半了咱们就往医院走。”后来王某某就回他住处休息去了。过了一会儿王某某报了警,派出所人就来了,我就和石某某一起把他送医院治疗去了。我见王某某捂着左眼,左眼皮蹭破了点皮。我听石某某和王某某都说是石某某用水杯夯的王某某。剩下的我都不太清楚。5、涉县公安局西戌派出所情况说明一份,证经多次到现场寻找,一直未找到石某某打伤王某某用的塑料水杯。6、指认现场照片及王某某伤情照片。7、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意见书,证王某某的损伤属轻伤。8、被告人石某某户籍证明。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谅解书一份、撤诉申请一份、(2012)涉刑附民裁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一份,证被害人要求撤回对被告人石某某的附带民事诉讼,对被告人石某某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因怀疑被害人王某某说其闲话,与被害人发生争执,用塑料水杯夯其眼部,致使被害人左眼视力障碍加重,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属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石某某辩称,没有夯王某某眼的意见,经查明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刘宝钢审判员:贾全如审判员:王晓玲

书记员:程秀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