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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郝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涉刑初字第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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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群众。委托代理人李某,群众。被告人郝某甲,群众。2012年9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25日由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涉县看守所。

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涉检刑诉(2012)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向荣、助理检察员杨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任何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0日16时许,在索堡镇索堡村郝某甲宅基地处,因宅基地纠纷,郝某甲与杨某某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郝某甲用拳头杵杨某某的鼻部,致使杨某某的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邯郸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杨某某的损伤属轻伤。案发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先动手殴打被告人,后又找来六个人对被告人进行再次殴打,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也有一定过错。案发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受伤后到涉县医院治疗,住院7天,花去医疗费3616.97元,住院期间由其妻子与儿子二人护理,并提供了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诊断证明书等相关证据。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郝某甲供述,2012年4月10日上午8时许,我到宅基地干活,看见我的根基被人掀倒了,我猜想是我村杨某某干的,就去找杨某某。杨某某没在家,杨某某媳妇张某某在家,我和张某某吵了几句,张某某薅了我的衣领,我推了她一下。之后被人拦开了,我就去找干部调解这件事了。下午16时许,村干部给我调解这件事,杨某某也来了,他来就问我:“你叫老二?”我说:“是。”杨某某薅着我的衣领,说你上午去我家干啥了。说完,用手搧了我左脸、左耳朵两巴掌,我弟过去从后面抱住杨某某的腰,我也急了,用右拳杵到杨某某的鼻子上,村里干部赶紧把我们拦开了。村干部了解了土地的一些情况,说后天给我们解决。之后就走了,杨某某也走了,我继续在宅基地处干活。大约17时30分许,杨某某带着梁某某等人过来,他们说我打了杨某某,要给杨某某出气。杨某某就过来用手搧了我左脸、左耳朵两巴掌,我去薅杨某某,杨某某用手将我的右脸、右眼角抓破,将我按倒在地上,用拳头杵了我左脸几拳。我倒在地上准备捡砖头夯杨某某,梁某某和郝某甲往我身上踹了几脚,杨某某又掐着我的脖子。之后被人拦开了,我就打电话报警了。我的脖子被杨某某挖破了,左耳朵嗡嗡响。杨某某的鼻子破了,是我用右拳杵到杨某某的鼻子上造成的。2、被害人杨某某陈述,2012年4月10日16时许,我和段某甲、梁某某、郝某甲、王某甲在一起吃饭喝酒。我媳妇给我打电话说:“村干部去给咱调解宅基地了,你去看看。”我挂了电话就去郝某甲的宅基地处。到了那儿,我看见郝某甲在干活,我就问:“你是老二?”他说:“是。”我说:“你上午去我家干啥?”郝某甲说:“谁叫你把我家根基掀了的。”说完,郝某甲就过来拽我的胳膊,又用拳头杵到我的鼻子上,我的鼻子流血了。郝某甲把我俩拦开,村干部给我们看了看宅基地,说后天处理就走了,我也走了。我回到吃饭的地方,段某甲几个人问我鼻子咋回事,我开始没在意,不想说,但他们一直问我,我说被人打了。他们说:“这可不行,不能白挨打,给他要个说法。”我带着他们几个又回到郝某甲的宅基地处,郝某甲正在干活,我对他说:“你给我道个歉,这事就算了。”郝某甲不给我道歉。我说:“这不行,你得给我赔礼道歉。”郝某甲还是不肯,我就用手搧了郝某甲左脸一巴掌。郝某甲用拳头杵了我鼻子一拳,我把他按倒在地上,用手搧了他额头一下,郝某甲躺在地上,拿石头准备夯我时,被别人踩住手腕(我没看清是谁),我掐着郝某甲的脖子,后来被段某甲、王某甲拦开了。过了一会儿,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就来了。3、证人郝某乙,2012年4月10日16时许,村干部去我二哥(郝某甲)宅基地处调解宅基地纠纷,杨某某也去了,他一到那就问我二哥:“你上午去我家干啥?”说完,薅着我二哥的衣领,用手搧了我二哥左脸两巴掌,我二哥也薅着杨某某的衣领,用拳头杵了杨某某的鼻子一拳,我赶紧拦架,把他俩拦开了。村干部了看地基,说后天处理就走了,我看着没啥事也走了,剩下的事我就不知道了。4、证人段某乙,2012年4月10日下午,我和杨某某、郝某甲、梁某某、王某甲在我村青河家吃饭。过了一会儿,我有事出去了。等我回到青河家,他们说杨某某出去好大一会儿还没回来。又等了大约十几分钟,杨某某回来了,他的鼻子破了,肿的很高,我们问他咋回事,他开始说是摔的,我们不信。后来他说是在郝某甲宅基地处被郝某甲和郝某甲打了,我们说去问问他怎么处理这事,杨某某带着我、郝某甲、梁某某、王某甲就去郝某甲的宅基地处。大约17时30分许,我们到了郝某甲宅基地处,郝某甲说是杨某某先薅他衣领的,我们说你给他赔礼道歉就算了,但郝某甲不肯道歉,杨某某又和郝某甲吵了起来。杨某某搧了郝某甲左脸一巴掌,把郝某甲按倒在地上。郝某甲用拳头杵杨某某的鼻子,又拣起石头准备夯杨某某,梁某某就去夺郝某甲的手,郝某甲也去按郝某甲的另一只手,我们赶紧去拦他们,把他们拦开后,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就来了。5、证人郝某甲、梁某某、王某甲证言内容与证人段某乙言内容基本一致。6、证人吕某某,2012年4月10日上午8时许,我老公郝某甲去我家根基见根基被人掀了,因为之前杨某某认为我家根基占他家地,郝某甲就去找杨某某。杨某某媳妇从家出来,说根基是我掀的,俩人吵吵几句,杨某某媳妇薅住郝某甲脖领,郝某甲一甩,让杨某某媳妇松开,杨某某媳妇躺在地上,说郝某甲打了她。后来村里的干部来了,说下午2点解决根基的事。到下午2点,我老公郝某甲去村里,杨某某没去。到下午4点,郝某甲、杨某某还有大队干部一起来到我家根基,郝某甲、杨某某打到一块,当时我正好抱孩子,没有见怎么打。村里大队干部把他俩拉开了,拦开后,杨某某走了。过了约10分钟,杨某某带了5、6个人来,杨某某来了之后就抓住郝某甲,朝郝某甲脸上搧了几巴掌,有几个人朝郝某甲的腿上踹了几脚。被和杨某某一起来的王某甲拦后,我们报了警。7、证人王某乙,2012年4月10日上午8时许,我到郝某甲家根基干活。到那后见根基被人掀了几块砖,我赶紧给郝某甲说,郝某甲就去找杨某某。到下午16时许,杨某某、郝某甲还有村大队干部一起到郝某甲家根基。到那后杨某某薅住郝某甲的脖子问他为什么上午和杨某某媳妇生气,之后两人薅打到一块。郝某甲朝杨某某的鼻子杵了一拳,杨某某把郝某甲的脖子抓了。在场村干部把他俩拦开后,杨某某还有村干部都走了。停了有半个小时,杨某某带了5、6个人过来了,过来后和郝某甲吵吵。吵吵时杨某某就把郝某甲薅到地上,郝某甲躺到地上后,随手从地上拿起砖头,那几个人见后有抓郝某甲胳膊,有抓郝某甲腿,杨某某爬到郝某甲身上,朝郝某甲脸上搧了几巴掌,之后被和杨某某一起的王某甲拦开了。8、邯郸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证杨某某的损伤属轻伤。9、被害人伤情照片及住院病历。10、破案报告书。11、被告人郝某甲户籍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有:1、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证其农村户口;2、医疗费票据,证杨某某被打伤后到涉县医院治疗,住院7天,花去医疗费3616.97元;3、天津铁厂职工医院收费明细,证螺旋CT-头部检查花去费用540元;4、鉴定费票据,共计777元;5、交通费票据,共计356元;6、缴款书一份,证杨某某从事交通运输业;7、涉县医院诊断证明书;8、天津铁厂职工医院CT检查报告,证其受伤后在天铁医院治疗。被告人郝某甲就民事部分提供的证据有:1、医疗费票据,证郝某甲案发后到索堡中心卫生院治疗,花去医疗费477.3元;2、索堡派出所鉴定收据;3、涉县索堡医院诊断证明书;4、被告人郝某甲住院病历;5、涉县医院眼眶影像诊断报告,证未见明显异常。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因宅基地纠纷,与杨某某发生争执,双方互相殴打,殴打过程中,郝某甲用拳头杵杨某某的鼻部,致使杨某某的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邯郸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杨某某的损伤属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本案发生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也有一定过错,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因被告人郝某甲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造成的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4156.97元,误工费39534/365×7=758.19元,护理费35.14元×7天×2人=491.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7天=350元,交通费356元,鉴定费777元,共计6890.1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营养费,因没有提供相关医疗机构的证明,不予支持;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属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不予支持;后续治疗费因未实际发生,不予认定,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郝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9日起至2013年9月18日止。) 二、被告人郝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890.12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刘宝钢审判员:王晓玲审判员:贾全如

书记员:程秀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