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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2

韦勇江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2)桂刑三终字第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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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韦勇江,曾用名韦勇标,绰号关东,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桂平市乡村革命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韦勇江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美英、李某坚、李海琼、李壮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贵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均不提出上诉,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韦勇江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卷材料,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3年12月12日19时许,桂平市中沙镇南乡村的青年韦某连、陈某某、韦丙三人在位于该镇中沙圩新街的东方电子游戏机室玩游戏时,突遇停电。陈某某随后要求退款,但遭到电子游戏机室业主杨甲的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打。在他人的劝阻下,韦某连、陈某某、韦丙三人离开电子游戏机室,但仍心有不服,韦某连就打电话回村叫人前来报复。韦史宝(已判刑)得知此事后便携带一把菜刀与他人一起驾驶摩托车来到中沙圩,后与被告人韦勇江等人会合。经人提议后,韦勇江、韦史宝等人一起来到上述电子游戏机室,再次与对方发生争打。在争打过程中,韦勇江使用韦史宝带来的菜刀将被害人李丁健头部砍伤,后逃离现场。李丁健受伤后,经救治无效,于2004年2月25日21时死亡。经法医鉴定,其是因颅脑外伤后所致的脑组织坏死及颅内高压而导致死亡。2011年11月1日,韦勇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莫某某、杨甲、李甲、李乙、杨乙、李丙、李丁、容某某、韦甲、韦乙、韦丙、陈某某、杨丙、蒋某某的证言,同案犯韦史宝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指认现场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韦勇江的供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被告人韦勇江故意伤害行为造成原告人重大经济损失,其中医疗费人民币65692元,护理费人民币1053.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960元,抚养费人民币3285元,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46300元,丧葬费人民币1360元,合计人民币218650.44元。以上损失,桂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韦史宝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作出的生效判决已经确认。因此,请求判令被告人韦勇江对以上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判根据桂平市人民法院作出且已生效的(2005)浔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美英、李乙、李海琼、李壮因李丁健死亡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18650.44元。对此数额,被告人韦勇江在庭审中没有异议。诉讼过程中,韦勇江通过亲属自愿赔偿人民币15000元给原告人,并已将该款交至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韦勇江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勇江持刀砍中被害人头部,直接造成被害人因伤死亡,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韦勇江作案后虽然逃离现场,但多年后仍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勇江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惟考虑其潜逃多年后仍能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韦勇江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而使被害人的近亲属遭受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韦勇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韦勇江对同案犯韦史宝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美英、李乙、李海琼、李壮的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18650.44元(含韦勇江通过亲属自愿赔偿的人民币1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韦勇江上诉提出:原判量刑畸重,请求依法对其在有期徒刑以下刑期内判处刑罚。理由:1、本案是因民事纠纷引发,双方事前无恶意蓄谋杀害或报复杀人等恶劣情节。2、被害人一方不愿退费,并起哄激化矛盾,存在严重过错。3、其是受他人呼唤,被动参加,在混乱中被他人打中头部之后,用刀乱舞,致伤被害人。4、其在刑事法律、政策的鼓励和家属规劝下投案自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5、其父母代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5000元,对其应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12日19时许,桂平市中沙镇南乡村的青年韦某连、陈某某、韦丙三人在位于该镇中沙圩新街的东方电子游戏机室玩游戏时,突遇停电。陈某某随后要求退款,但遭到电子游戏机室业主杨甲的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打。在他人的劝阻下,韦某连、陈某某、韦丙三人离开电子游戏机室,但仍心有不服,韦某连就打电话回村叫人前来报复。韦史宝(已判刑)得知此事后便携带一把菜刀与他人一起驾驶摩托车来到中沙圩,后与上诉人韦勇江等人会合。经人提议后,韦勇江、韦史宝等人一起到东方电子游戏机室,与对方发生争打。在争打过程中,韦勇江使用韦史宝提供的菜刀将被害人李丁健头部砍伤,后逃离现场。李丁健受伤后,经救治无效于2004年2月25日21时死亡。经法医鉴定,李丁健是因颅脑外伤后所致的脑组织坏死及颅内高压而导致死亡。2011年11月1日,韦勇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韦勇江通过亲属自愿赔偿人民币15000元给被害人李丁健的亲属,该款已交至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证人证言1、莫某某证实,2003年12月12日晚7时左右,其与杨甲夫妇及李乙在游戏机室吃晚饭,有一个后生仔进来买了三只游戏机牌。一会儿就停电,那个后生仔拿两个游戏机牌要退钱。杨甲说不得退牌,等有电来可以继续玩。那个后生仔说不退牌就打你,并一拳打向杨甲,杨甲就和他打了起来。这时,另外一个后生仔就过来叫那个后生仔出去,然后坐一辆摩托车走了。后来,有三四台摩托车来到游戏机室门口。其认出其中一辆摩托车上有先前那两个后生仔,接着就有三四个人进入游戏机室。这个时候李乙的父亲和她大哥又来到,他们之间讲话其听不懂。其就叫他们出来谈,他们都出去后,其将游戏机室门关上,他们在外面的事其就不清楚了。过了一会儿,李乙叫门说她父亲有事,其出来发现门前有一滩血。2、杨甲证实,其在中沙街经营东方电子游戏机室。2003年12月12日晚上约7时停电,有一个年轻仔说要退牌,其说不能退,剩下的牌可以等有电再玩,那个年轻仔不肯,就与其争打起来。后来杨乙进来将其二人分开不让打,同其打架的年轻仔就与另一个后生仔坐摩托车走了。其就到岳父家那边将这件事对李丙、李兴他们讲,并和他们两人到桥头处,见到同其打架那个后生仔在公用电话亭打电话叫人来。后来其就到派出所讲清楚在游戏机室发生的这件事。当其在网吧坐的时候,其老婆就来到说南乡村有十几人到游戏机室,其就上网吧二楼躲了起来。过了一会儿,网吧的工作人员李胜军上楼说其岳父出事了。其听后马上回到游戏机室,见门前有一滩血。旁边有人说其岳父已经送去卫生院了,其又马上去卫生院。3、李甲证实,2003年12月12日晚上7点钟左右停电,有一个后生仔拿两只游戏机牌说要退牌,其丈夫杨甲说不能退,可以等以后再玩。那个后生仔就说不退牌就打你,说着就用拳头打杨甲。杨甲就拿起一张凳,那个后生仔也拿起另一张凳。大家正准备再打时,从外面又进来一个后生仔拦住杨甲。这时,杨乙进来拦住第一个后生仔不让打,那两个后生仔就走出门口坐一台摩托车离开了。之后,杨甲就去派出所报警。十分钟左右,有几台摩托车开到游戏机室门口,有四个人进来。这时其父亲和大哥也来到游戏机室,其就走出去。其担心杨甲回来,就跑到网吧找他,并将这件事讲给他听。后来,其听说父亲出事了,就和杨甲去卫生院。4、李乙证实,2003年12月12日晚其在电子游戏机室看机,18时许就有两个年轻人进入游戏机室买硬币打游戏。到了18时40分左右停电了,打游戏的年轻人过来讲要退硬币。杨甲叫他等有电再打,可那个人坚持要退硬币,这样就和杨甲发生口角。那个人拿一只凳要打杨甲,杨甲也拿起木凳。后来对面的面包师傅就过来将他们劝开,那两个人就开摩托车走了。那两个人走后,杨甲叫其回家叫其大哥李丁,说电子机室有人来闹事。大约19时30分,其回到电子机室,见到刚才打架的那个人带有多人开摩托车来到电子机室门口,其中有四个人进入机室内。后来其把那些人推出机室门口,关上了门。当其出到门口处时,见到父亲李丁健、大哥李丁正同那些人发生口角。其就叫父亲回家,但他不回去,仍站在游戏机室门口。后其看见父亲被人用刀砍伤头部,就过去扶他,那些人就开摩托车走了。5、杨乙证实,2003年12月12日晚约7时,其在面包店正想做工,突然没电了。这时,其看见对面的网吧店内有人正在打架,于是就走过去。走入网吧店后,其见到杨甲和一个年轻人缠打着,就上前站在中间劝架。打架的年轻人就掷下手中的凳子,和另一个年轻人走出网吧店开摩托车走了。其回到店后约三四十分钟,又听到门前有很多人骂着闹着,就走出来,见到对面店门前有一人倒在地上。其过去看见那人头部被砍,鲜血不断地流。这时伤者的几个家属也来到了,他们一起把伤者送去医院抢救。6、李丙证实,2003年12月12日晚上约7点10分,李丁健的妻子找到其,说游戏机室有人闹事。其在桥头处见到杨甲,他就对其说有两个人在游戏机室闹事。这时,有两个人在桥头公用电话处打电话,杨甲说就是他们在游戏机室闹事。其走到打电话那人的身边,听到打电话的人对着电话讲我们被人打了,你叫十四他们几个人出来。后来,其看见南乡村一个花名叫黄毛的人带有六七个年轻仔来到,黄毛就问打电话那二人什么事。其还听到黄毛说这点事没有什么的,他们就走开了。其以为他们走了不会有什么事,就回去准备吃饭。这时,李丁健的妻子又来说有帮人又到游戏机室闹事,叫其出去看看。其又出到街上来到杨甲的游戏机室,见到李丁健的儿子李丁在门口处被人打,其就过去不让他们打李丁。李丁刚跑开,其回过身来已见李丁健跌在地上不动了,头部流血,那帮人也开摩托车逃跑了。7、李丁证实,其听说中沙电子游戏机室有人来闹事,就叫其父亲同其到电子游戏机室看是怎么回事。其二人来到电子游戏机室,看见有十多个年轻人在机室内,有人讲要打电子游戏机室的老板,其就讲要打就打。于是就有四五个人要打其,其害怕被打就跑往丁字街方向。后来就听说其父亲被人用刀砍伤了。8、容某某证实,2003年12月12日晚约8点钟,其走到中沙镇沙坡街电子游戏机室门口旁边,见到有一帮人在那里叽叽喳喳说话。走近时,其见到李丁和一帮人正在争吵着什么。当其看见他们想要打架的样子,就马上走上去想隔开他们,李丁趁机走到旁边。其突然听到后面一声卟的响声,扭头一看,见到一帮人一起走近李丁健。随着响声刚过,他们呼的一声走开,李丁健随后就倒在地上。其走近一看,见到李丁健的头部有二道伤口,旁边的地上流着血。9、韦甲证实,2003年12月12日晚上7时左右,其接到韦某连的电话,他说在沙坡街被人打了,叫其告诉他哥哥韦乙,并带人出去。这样,其就走出来,在闸门的地方看见韦乙。其把韦某连说在沙坡街被人打的事告诉他,他就说要过去看看。当时韦勇江等一帮人都在那里,大家就骑上摩托车一起出到沙坡街。见到韦某连后,知道他们是因玩游戏一元钱的事而同老板争吵。其就说这些小事算了,并叫韦某连他们回去,他们这一帮人就到田园茶庄饮啤酒。刚过几分钟,韦某连、陈三、韦丙及韦史宝等人也来到茶庄。后来,有人提议找游戏室老板来买单,其就与他们一帮人来到电子游戏室。韦勇江、韦史宝等人进入游戏室找老板,但没有找见老板,还被在游戏机室内的几个人推出门外,双方就发生争吵。一会儿,其看见韦勇江拿一把菜刀砍了一个老人二刀,老人被砍后当场倒地。他们见伤了人,就四散逃走。10、韦乙证实,2003年12月某一天晚上7点多钟,其与韦勇江等人在一起喝酒。之后,韦甲说其弟韦某连刚才在中沙圩的电子游戏室被人欺负,其就提议大家去看看是怎么回事,然后一帮人就乘摩托车出到中沙圩。他们到中沙圩沙坡大桥处遇到韦某连、陈某某、韦丙三人,就问他们怎么回事。他们就说刚才在东方电子游戏室打游戏时,因停电要求退款老板不愿意,双方发生争执,陈某某被老板打了一下。大家说这样的小事算了,不追究了。之后,他们从南乡村来的一帮人继续到圩边的啤酒摊喝啤酒。不久韦某连、陈某某、韦丙三人又来到说被欺负,他们不服。于是有人说去找游戏室老板来出钱买单,当是赔礼道歉。之后,他们一大帮人就开摩托车赶往中沙圩东方电子游戏机室,其跟着去。到那里后,韦勇江、韦史宝等人就进入游戏室,但被游戏室的工作人员轰出门外,在门外双方发生争吵,后来就打了起来。其看见韦勇江手持一把菜刀朝一个老者的头部砍了两刀,那老者一下子倒在血泊中了,他们赶紧坐上摩托车四散逃跑了。11、韦丙证实,2003年12月的某一天晚上7点钟左右,其与同村的陈某某、韦某连到中沙街上的东方电子游戏机室打游戏。在这过程中停电了,陈某某向游戏室老板要求退还游戏币换回现金,但老板不答应,双方就发生争打。他们离开那游戏室后,韦某连在电话亭打电话给一个叫韦甲的人,让他找人来报复。后来,韦甲、韦史宝、韦勇江、韦乙等一大帮人就和他们三人一起到东方电子游戏机室找老板算账。到那里后,没有找到刚才与陈某某争打的那个人。电子游戏机室的人见他们一大帮人来寻仇,就关了门,但他们一大帮人仍围在游戏室门外继续叫骂。当时,电子游戏室一方的工作人员也有几个人在门外,其中有一个老年男子见他们在那里叫骂,就站出来说要叫人来。他们这一方的人听他这么说就围了上去,其还没有动手打人,场面就很混乱了。之后,其转头看见刚才说话的那个老年男子倒在地上,头上流了很多血出来,他们一帮人就四散跑了。12、陈某某证实,2003年12月的一天大约18时,其与同村的韦某连、韦丙到中沙镇中沙圩电子游戏室打游戏,刚玩了一会儿停电了。其就拿着游戏币要求退款,但那游戏机室业主不给退款,这样双方争打起来。离开游戏机室后,韦某连气不过,打电话回南乡村叫人来。之后,南乡村的韦勇江、韦甲、韦史宝等人开摩托车来到中沙圩。他们这帮人在圩边啤酒摊饮啤酒时,其与韦某连、韦丙说这样被人欺负,怎么都不服。于是,他们一大帮人就来到中沙圩电子游戏室。游戏室内有几个人,其中一个老头说要找人来同他们打,他们一大帮人就围住那个老头。散开之后,那老头头部流血倒下去了。当时韦勇江拿着一把菜刀围了上去,其他人都是空手的。13、杨丙证实,2003年12月的一天晚上约19时,一名受伤的男子由家属用摩托车送来卫生院治疗,其是值班医生。那男子头顶部有两处较长的伤口,已昏迷休克过去,头上的伤口不断流血。当时因停电,他们家属就打开摩托车大灯照明,其就用纱布等给那伤者包扎。与此同时,卫生院的工作人员就通知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派员来接该男子到医院抢救医治。其听家属说伤者是刚才在中沙电子游戏室门口被一帮南乡村人用菜刀砍伤的。14、蒋某某证实,2003年12月12日晚上7点半左右,有一个被刀砍伤的人送到卫生院,其参与抢救。伤者登记的名字是李丁健,有两处伤口,一处在头顶靠左,一处在左眼角上一点。他们一边抢救一边打电话联系医院派车过来。约10分钟,医院的救护车赶到,他们就将伤者抬上车。(二)同案犯供述韦史宝供述,2003年12月12日晚大约7点钟,其听说韦某连在沙坡街被人打,就在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并叫上其弟韦史清一起出中沙街。见到韦某连他们后,其就问是怎么回事,他们说被电子游戏室的人打了,并说韦甲一帮人在沙坡街。于是他们到沙坡街一个啤酒摊找到韦甲他们,然后大家在那里商量如何处理这件事,有人提出捉游戏室老板上来付钱。这样一帮人就开车出发去到游戏室,当时韦勇江拿了其带来的菜刀。(三)勘验、检查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桂平市中沙镇中沙圩新街。新街西侧中段有一间杨甲开的游戏机室,室内西侧摆放游戏机。门前东侧5m处的街面上有一片65115cm的血迹。2、指认现场照片证实,韦勇江到案后,对上述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四)鉴定结论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李丁健头部的损伤是被锐器(刀类)砍伤所形成的;其是因颅脑外伤后所致的脑组织坏死及颅内高压而造成死亡。(五)书证1、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2003年12月12日晚8时许,杨甲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岳父李丁健被一帮中沙镇南乡村的人用刀砍伤。2011年11月1日,韦勇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户籍证明证实,韦勇江的基本身份情况。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韦史宝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应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18650.44元。4、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韦丙辨认出韦勇江。(六)被告人韦勇江供述,2003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其与韦乙、韦甲等一帮人一起喝酒。不知什么时候,韦乙同他们讲出事了。然后一帮人就去到中沙街一个游戏室门口,去到时见到很多人在那里。不一会,就打起来了,一帮人打一帮人。然后其拿了一样东西,好像是把刀,乱挥乱斩,斩到谁记不得了。后来听到有人喊:有人倒在地上了,快走!其就上了一辆摩托车走了。逃跑时其把菜刀放在风衣的口袋里,半路上不知道那菜刀什么时候掉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人民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韦勇江与同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死亡,应依法惩处。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韦勇江持刀砍击被害人李丁健头部,是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责任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韦勇江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韦勇江通过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原判综合考虑韦勇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对于韦勇江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1、本案虽因民事纠纷引发,但事态本已平息,韦勇江为帮助他人泄愤,又与同伙赶到东方电子游戏机室,与被害人一方再次发生争执后,即持刀砍击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死亡。韦勇江积极参与作案,起主要作用,依法应对全案负责。被害人在本案中并无过错。韦勇江辩称其是被动参加的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2、原判充分考虑其有自首情节,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已对其从轻处罚,量刑在法定幅度内。韦勇江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欧阳文代理审判员:潘钧代理审判员:徐晓丹

书记员:陆有雄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