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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2

钟济富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2)桂刑二终字第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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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济富,绰号“钟三”、“鲁三”,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灵山县旧州镇××村××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凯中,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莫伟萍,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济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1)钦刑一初第4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钟济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理,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被告人钟济富与张己(已判刑)等人不满陈丙、陈德军两兄弟在其所承包的灵山县旧州镇长安村委会钓鱼公山开采锰矿。2003年5月16日晚上,钟济富根据张己的指使纠集李甲、钟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张己家商量阻止陈丙、陈德军等人到钓鱼公山矿区搭建工棚和采矿。张己提出如果陈德军、陈丙兄弟不听劝告就打他们。次日上午,钟济富与张己等人分批持挑刀、木棍前往矿区。12时许,当张己等人行经长安水库东侧一条山麓道路上时,遇见陈德军带领陈国猛、陈国蒸、陈进、陈福兴、陈城、陈开道、陈承好、陈家品等人分乘四辆两轮摩托车前往矿区,张己等人遂对陈德军等人进行拦截殴打,乘坐第一辆摩托车的被害人陈开道被张己用挑刀刺中跌在地上后,张己等人又持械围攻、殴打,致使陈开道的面部、四肢多处被捅、刺伤,其中右大腿股动脉被刺断造成大出血。同时造成被害人陈德军、陈国燕、陈福兴、陈城等人不同程度受伤。陈丙闻讯驾车赶到现场将陈开道等人送往医院抢救,途径长安水库坝头时又遇到钟济富和张己等人持械阻拦和用石头掷打,陈开道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开道是被锐器刺中右大腿,刺破右股动脉造成大出血休克死亡。认定的证据有:(一)书证、物证1、立案报告表证实:2003年5月17日上午,灵山县旧州镇长安村长安水库路段,张己等人持械袭击陈德军等人,造成陈开道死亡,陈德军、陈城、陈福兴、陈国品受伤。公安机关经查证情况属实,决定立案侦查。2、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害人陈开道的身份情况。3、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住院收费收据、门诊收费收据证实了被害人陈国蒸、陈福兴、陈城、陈德军的伤情、住院时间、医疗费用等情况。4、灵山县人民法院(2008)灵刑初字第1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钦刑一终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实:钟济富和张己等人参与2003年5月17日故意伤害陈开道等人;张己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陈福兴陈述:2003年5月17日12时许,其受陈丙雇请,准备到陈丙的矿区搭建工棚,当其与陈开道乘坐第一辆由陈国猛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前往矿区经过长安水库时,被七八个人持似矛枪类的凶器刺、打,其被捅伤身体多处。其趁机逃到矿区,叫陈丙开车搭上几个人去看陈开道,当赶到现场时看见陈开道全身是血倒在地上,不省人事,随即开车送往医院抢救。2、被害人陈城陈述:2003年5月17日上午,其乘坐第二辆由矿山老板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准备到矿区搭建工棚,在经过山麓时有一帮人围过来打开车的老板,老板立即掉转车头往外冲,其被两个持挑刀的人刺中左大腿膝关节处及左脚踝上的小腿,与其一起到矿区的其他工人也同时被打。3、被害人陈德军陈述:其与陈丙一直在钓鱼公矿山采矿,因此与张己等村民产生矛盾。2003年5月17日上午,其带七八个工人分乘两轮摩托车准备到钓鱼公矿山搭建工棚,经过水库山麓时被八、九十人围打,其将摩托车掉头冲出去时被人用挑刀刺伤背部。4、被害人陈国猛陈述:2003年5月17日12时许,其与陈福兴、陈开道等人分乘四辆两轮摩托车准备到陈德军的矿区搭建工棚,其驾车载陈福兴、陈开道走在前面,在经过长安水库坝头附近一转弯路段时,见路上有几十个长安村人持鸭梨挑刀。当其开摩托车接近这帮人时被他们围住,张己用挑刀向其猛刺过来,其闪开,刺中陈开道的头部,三人连人带车倒在地上,有五六个人立即走来用挑刀刺他们。其在躲避过程中见陈开道被几个人围住刺。后其与陈福兴逃到矿区找到陈丙等人,陈丙驾驶汽车回现场,看见陈开道满身是血趴在路边。当他们将陈开道抬上汽车送去医院抢救经过水库坝头路段时,那帮人中有三四十人追来阻拦,陈丙开车硬冲了过去。5、被害人陈家品陈述:2003年5月17日12时许,其与陈承好等人分乘两轮摩托车准备到陈丙、陈德军的矿区做工,其乘坐“阿五”的两轮摩托车跟在陈国猛后面,经过长安水库一转弯路段时见五、六十人持挑刀包围他们,开车走在前面的陈国猛、陈开道等三人首先被袭击,一个约30岁、身高1.6米的男子持挑刀刺向陈开道,三人连人带车跌在地上,“陈二”被刺中左小腿,其见状跳车逃离。6、被害人陈承好陈述:2003年5月17日上午,其与陈家品等人驾驶两轮摩托车前往长安矿山做工,其与陈进同在后面,经过长安水库一转弯路段时见四、五十人手持挑刀往矿山方向走,又见陈城坐在路边双手捂住受伤的脚呻吟,陈城旁边还有一人全身是血,双手捂住肚子一动不动,前面有两辆摩托车倒在地上。其被几个持挑刀的青年拦住后急忙下车往路边的山上逃走。7、被害人陈国蒸陈述:其于2003年5月17日与陈德军等人驾驶摩托车前往矿山做工,当其经过一转弯路段时被人砍伤。(三)证人证言1、证人陈甲、陈乙证实:2003年5月17日12时许,其在陈丙的矿区搭建工棚时,见到受伤的陈福兴来到称来矿山做工的人在路上被人打。后陈丙开车载他们及陈福兴去现场,见到陈开道已昏迷倒在路上。他们将陈开道抬上汽车送去医院抢救,经过水库坝面时遭到长安村张姓人的阻拦,陈丙开车强行冲了过去。陈乙另证实,陈丙、陈德军因矿山问题与长安村人有纠纷。2、证人陈丙证实:其于2003年5月15日通知陈国蒸、陈国猛、陈开道等人到其矿山搭建工棚。17日上午,其开车拉材料到矿山后,陈国猛跑到矿山说来矿山做工的工人在水库处被人打伤,其即开车与陈国猛等人去察看,见陈开道、陈国蒸受伤倒在路上。将伤者抬上车后经过水坝时,张己等人带三十多人持鸭梨挑刀冲来拦车,其加大油门冲了过去,将伤者送往医院。3、证人张甲证实:2003年5月17日上午其见到“孔老二”等人在张己家商量,如果陈丙强行开工,就组织人员打他们,并备有挑刀、棍等工具。张己、张军芬持挑刀组织、带领三十多名持刀、棍的青年人往矿山方向走去,又见七人分乘3辆两轮摩托车向矿山方向驶去,后听到有几个人被捅伤,其立即用电话报警。张己带一帮人在水库坝头处。不久,陈丙驾驶汽车从矿区方向驶来,张己、张军芬等冲去拦车,被陈丙开车冲了过去。4、证人张乙证实:陈丙在张己、张军芬承包的钓鱼公山非法开采锰矿。2003年5月17日上午,张己、张军芬持挑刀纠集村民前往钓鱼公山打架,途中遇到陈丙的人准备到矿山搭建工棚,被张己等人围攻,殴打致伤。5、证人张丙证实:张己承包钓鱼公山植树,与在该处开采锰矿的陈丙、陈德军产生矛盾。2003年5月17日上午,其见张己、张军芬在村中煽动村民持械到矿山阻止陈丙等人搭建工棚,并说如果遇到阻拦就打他们。6、证人张丁、张戊证实:2003年5月17日上午接到长安村委会主任张甲的电话,得知长安村委会很多群众前往矿山准备与陈丙等人打架,要求前去阻止。7、证人李甲(绰号“孔老二”)证实:2003年5月初的一天,钟济富和张己找到其,说张己承包的矿山有纠纷,让其找几个人到矿山帮忙,开始其不同意,后来钟济富又多次打电话,说抢得矿山回来后,开发矿山的话优先给其做工,其见有利可图就去参加。钟济富于2003年5月16日晚上叫其去到张己家商量打架的事,在张己家,张说陈德军一挖矿就打他,大家都同意。当晚都在张己家留宿。次日,其与钟济富等人带上早已准备好的刀往矿山方向去。其和张己、钟济富等人都拿鸭梨刀,其他人有的拿棍,有的拿铲。其走在后面,后听说前面已经动手打架,但没有看到具体情况。走到水库边时,看到一辆东风汽车从矿山方向开出来,车上约有10人,张己、钟济富等人走出去拦车,被车上的人用石头砸,他们边躲石头边追,但追不上,之后其离开现场。后来在山上躲藏时,其听到张己说他自己捅死了一个人,当时听到的还有“长毛五”等人。8、证人钟某某证实:2003年5月16日晚上,钟济富要求其一起去帮兄弟抢回矿山,事成后可在矿山做工。当晚,其与钟济富等六七人到张己家。次日,在张己家吃饭时,张己说如果陈姓人不听劝告仍采矿的就打他们。后张己持挑刀带领他们持械前往矿山,张己带一帮人走在前面。不久听说前面有人打架,见张己带一帮人到水库坝头处。陈丙开车经过时,车上的人朝他们扔石块。在屋背山上坐时张己讲“刚才打跌一个姓陈的人,然后又用刀连捅了几刀立即逃跑了,现在那个人生死未知”。大家不敢回家,第二天才各自回家,后来听说那被张己用挑刀捅伤的人已经死了。9、证人李乙证实:2003年的一天“张五”(张己)叫他去通知李甲(“孔老二”)等人到“张五”家商量阻止对方继续开采锰矿事宜,当晚他按照“张五”的吩咐,通知李甲等人到“张五”家,并在“张五”家吃饭、住宿。第二天10时左右,“张五”和李甲等人就持挑刀等工具步行前往山岭去阻止对方。后听到群众讲,“张五”他们在长安村委水库的山麓处的道路上与对方发生械斗,对方被打死一个人。10、证人张己证实:因陈德军等人在其承包的钓鱼公山处开采锰矿而与陈德军产生矛盾。钟济富是承包钓鱼公山的股东之一,人又比较恶,在保护矿山方面较积极。2003年5月16日晚,钟济富组织了李甲、钟某某等人到其家中商量如何阻止陈丙兄弟搭建工棚事宜,如果陈德军兄弟不听劝告就打他们。当时大家商量带挑刀去。次日,其持挑刀走在前面,与持挑刀、棍、铁铲等工具的张军芬、李甲等人前往矿山,途经长安水库时遇到陈德军等人分乘几辆摩托车,双方相遇后就打了起来,其用挑刀刺伤陈德军背部,对方被打伤几个。(四)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案发地点位于旧州镇长安村委会长安水库东侧水库边一个山麓里的道路上。现场遗留有三辆两轮摩托车、血迹、铁铲、刀具等。(五)鉴定结论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开道右颧经右鼻翼至右上唇、左脸颊各有一砍创口,右腕关节桡侧有2个抵抗创口,右上臂上段内侧、右大腿中上段内侧、中段外侧、左大腿中上段内侧、左髂上以及腰部尾骨处共有10个刺创口,其中,右大腿中段内侧股动脉破裂。被害人陈开道是被人用锐器刺中右大腿刺破右股动脉造成大出血休克死亡。(六)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钟济富供述:2003年5月份打架的前一天17时左右,张己打电话说:陈德军又到钓鱼公山开矿了,你叫些帮手过来,明天陈德军他们再不肯交钱就赶他们走,敢反抗就打他们。其就找了旧州镇双凤片的李甲、钟某某等人帮忙并于当晚骑摩托车到张己家中,商量如何对付陈德军,并决定如果他们不给“山根钱”就赶他们走,敢反抗就打他们,并且张己要求每个人都要拿工具。第二天上午,其拿了一根一头尖的木棍,其他每个人都拿有挑刀、铁铲或木棍往矿区走去。当他们走到长安水库边的一个拐弯处时,刚好遇到陈德军带着八九个人分骑四五辆摩托车从那里经过,陈德军等人经过其和李甲等人旁边时,双方没有相互理会,当陈德军等人到了拐弯处的另一头张己等人旁边时,不知道为什么双方就打了起来,由于隔一个拐弯,其没有看到打架的情况,只是听到喊打声和哭喊声,并有人逃跑出来。大约十分钟后,看到陈丙开一辆东风牌货车拉一车人从矿山里面冲出来,张己等人在货车后面追,货车上的人用车上的矿石砸张己他们。当货车经过其和李甲等人旁边时,其用手上的木棍扔向货车,并扔了两块石头,但没有扔中人。打架之后,张己就带其等人到附近的山上躲藏,得知陈德军的人中有一个人被打死了。第二天,其就搭车到南宁市躲避。二、2007年7月13日9时许,被告人钟济富与张枝辉(另案处理)等人听说钦州市钦北区青塘镇和灵山县旧州镇塘局村的人当日要来灵山县旧州镇长安村钓鱼公山抢占矿山后,便组织“叔仔”、“华哥”(另案处理)等人持挑刀、木棍、砂枪来到灵山县旧州镇长安村委会那马村一路段两旁守候伏击。当被害人利才礼驾驶面包车搭载被害人方国锐、利才珍、陈立邦、方业志等人前往钓鱼公山途经该路段时,“叔仔”即持砂枪拦停面包车,钟济富等人持械包围住面包车。钟济富首先持挑刀刺破面包车的右后轮胎,其他人见状即持械敲打面包车并捅刺车内的被害人利才礼等人,致使利才礼被刺中下肢,其中左侧大腿股动、静脉被刺破,造成大出血而死亡;还造成被害人利才珍、方业志轻伤,被害人方国锐、陈立邦轻微伤。钟济富等人作案后逃离现场。2010年11月28日钟济富在南宁市青秀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认定的证据有:(一)书证、物证1、事件处理记录、接处警记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07年7月13日9时42分,灵山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案,称长安村委那马水库路段发生斗殴事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决定立案侦查。2、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2007年7月13日利才礼被害案,钟济富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灵山县公安局列为刑事案件在逃人员。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钟济富于2010年11月28日在南宁市青秀区被公安民警抓获。4、伤情简介和照片证实了被害人陈立邦、方业志、利才珍、方国锐因本案受伤情况。5、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钟济富的个人基本信息。6、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张庚住所进行搜查,扣押《中方格簿》壹本、中国农业银行凭证五张、《语文本》壹本、《小记账本》壹本、收据壹张、账单贰张、牛皮信封壹个。7、《中方格簿》壹本、中国农业银行凭证五张、《语文本》壹本、《小记账本》壹本、收据壹张、账单贰张、牛皮信封壹个证实了钟济富和张己等人的“护矿队”部分日常收支情况。(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方国锐陈述:2007年7月13日9时许,其在去修理桉树林的路上与开面包车的钦北区青塘村利姓兄弟相遇,便搭顺路车。车上有方某某、方业志、利姓兄弟和其他两个男人。当途经那马村背的山岭时,被十几个人持挑刀拦住去路,其中有人喊“做他”,有人就用挑刀敲撞车上的玻璃,有人用挑刀刺破后车轮胎,玻璃被撞坏后,他们就持挑刀朝车上的人刺,其手臂被刺中,其还看到司机利才礼被刺中。2、被害人陈立邦陈述:2007年7月13日上午,其约好利才珍、利才礼兄弟和方业志等人同去钓鱼公山看看,目的是想让利姓兄弟承包其的山林。在途经那马村路段时,其所乘坐的面包车被一群不认识的持刀、棍的人拦截逼停,这些人刺破车胎,打破玻璃,并刺伤多人。其被刺中背部,司机利才礼被当场刺死。经陈立邦辨认,案发时张发琼(另案处理)拿挑刀刺伤利才礼,张枝辉持挑刀在现场,张枝香拿挑刀刺面包车轮胎。3、被害人利才珍陈述的内容与陈立邦、方国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经利才珍辨认,案发时张辛拿一支枪,张枝安拿挑刀。4、被害人方业志陈述:2007年7月12日晚,其听方某某讲政府已对钓鱼公山进行了整治,想上矿山看看。第二天9时左右,其和方某某等七人乘面包车前往钓鱼公山,途经长安水库五百米的一个坡附近,被一群手持挑刀的人拦车包围,叫车上的人下车,司机将车停在路边,对方喊了几声不见开门下车,就开始用挑刀等凶器刺打面包车和车上的人。其中一个较胖的男子,面部较宽,皮肤较黑,头发好像被电过,微卷,额头的头发较稀疏,约30岁、160cm左右,该男子手持挑刀猛刺司机三刀,刺向腹部位置,司机没能作出反应,坐在座位上不动了。其被刺中左胸,还看到阿七(方国锐)被刺中。对方在伤人之前,有两个人用挑刀将面包车前面的两个轮胎刺破,刺破左前轮胎的就是刺死司机的人。经方业志辨认,案发时张枝树拿刀,张枝安拿挑刀,张发琼拿挑刀并刺伤利才礼。(三)证人证言1、证人张庚证实:张己承包了长安村委的钓鱼公山后讲该山分包给私人开采锰铁矿。为了收取“山根钱”,张己与钟济富等人在2005年组织了一个“护矿队”,主要是在那马村设卡,收取拉矿出山的车辆每车50元至200元不等的费用。2005年底,其在“护矿队”负责管钱及日常开支,日常工作由钟济富、张军芬、张己等人安排。2007年7月,青塘镇姓利的人去抢矿山,被“护矿队”的人打死一人。2、证人张辛证实:钟济富是“护矿队”头目之一,大家都听他的话。其听说钟济富参与2007年7月13日的打架事件并且是打架的头目。3、证人徐甲证实:2007年7月13日中午,其和张枝辉、钟济富等人在“护矿队”工棚玩,张枝辉接了一个电话后对大家说:塘局村的人要抢我们的矿山。钟济富接着说:“如果塘局村的人敢来抢矿山,我们就赶他们走,如果他们不走,我们就打到他们走,绝不能让他们把矿山抢走。”张枝辉又说“等下大家拿好工具,去那马村背埋伏,等他们的车到,‘叔仔’拿一把砂枪站在车头拦住他们,逼他们停车。”钟济富又说:“对方的车没到之前大家藏好,别暴露,打架的时候互相照应,而且等下打的时候先用挑刀刺破他们面包车的轮胎。”其和“大九”拿一条木棍,其他人拿挑刀就去守候塘局村的人。几分钟后一辆灰白色面包车开过来,“叔仔”持砂枪拦停面包车,其他人上前围住,车上的人都不下车,钟济富就首先拿挑刀刺穿了面包车后轮胎,其他人见状就用凶器刺打面包车的玻璃和轮胎,张枝辉和“华哥”拿挑刀在驾驶室的左右猛刺。持续七分钟之后大家陆续离开了现场。4、证人张壬证实:2007年7月13日上午,其与翁运凤一同乘车去看矿山,返回到那马村后路上的斜坡时,见到钟济富、“赌霸二”等十多人已拦停一辆五菱面包车在路中间,还没开始打斗。钟济富持一把挑刀来到其乘坐的车门对翁运凤说:“不打不得了,这场架看来要打了,不然矿山就被人抢去了。”翁运凤说:“不要搞出人命就得了。”说完其就开车往上井方向走了。后来听说面包车上的是方某某等人,车上一个青塘镇姓利的人被打死。5、证人方某某证实:2007年7月13日9时左右,其和方国锐、陈立邦、方业志等七人共同乘坐面包车前往钓鱼公山,途经长安村委会那马村屋背时,被十几个手持挑刀的人拦车并打坏车窗玻璃,刺穿轮胎,并用凶器朝车里猛刺。其用手机报案。凶徒共刺伤五人,其中司机利才礼被刺伤致死亡。6、证人利某某证实:2007年7月13日上午,其与利才礼、方业志、陈立邦、方某某等人一同乘面包车往长安水库方向,途经水库附近一个上坡路段时,被二十多个人拦截,有的持挑刀,有几个人拿着报纸包着露出长长的圆筒,像是枪管一样的东西。对方将车围住并喊要打,有人伸手要打开车门,有的用东西砸玻璃,其听到外面有人喊“打他,打他”,车内有人叫救命,并有哭声,估计有人被刺中了。大约过了十分钟,车外的人走了,其和车内的“阿七”、方某某逃出车往山上跑。其没有看清对方的人是谁。7、证人徐乙证实:其听说村中张己的“护矿队”在2007年7月份打架事件中打死一人。8、证人邓某某、张癸、陈丁证实:2007年7月13日,其驾车途经长安水库附近一斜坡时,看见一辆柳微车停在路边,车的挡风玻璃被打碎,驾驶室处有一人睡在里面,有两人在后座上。当时警察已经来到现场。9、证人张子、区某某、温某某证实:2007年7月13日上午,其途经长安村委马背村一路段时看见有一辆被打坏的柳微车停在路边,但不知道发生什么事。(四)鉴定结论1、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和照片证实:被害人利才礼是被锐器刺中大腿,刺破左侧股动、静脉,引起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2、关于对被害人利才珍、方业志、方国锐、陈立邦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证实:利才珍、方业志的损伤程度经鉴定均为轻伤;方国锐、陈立邦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3、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已将以上5份鉴定结论通知了死者家属、被害人、被告人钟济富,但钟济富拒绝签字。(五)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灵山县旧州镇长安村委会那马村的村级泥路上,中心现场处于泥路的中段。侦查机关依法从现场提取相关证物有血迹1份、穿鞋足迹1只、菜刀1把、木棍1条;现场照片还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概貌。(六)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钟济富供述:2005年,其和张己、张军芬等人陆续回到那马村管理“护矿队”,张己负责管钱,其负责管账。2007年1月,张己因2003年打陈德军的事情被公安机关抓获,“护矿队”的工作主要由张军芬和张枝辉负责。2007年7月的一天上午,其在“护矿队”工棚听到张枝辉说塘局村人请了青塘镇的人开面包车准备来抢矿山,大家要拦住他们,不给他们抢得,如果拦不停就做(打的意思)他们,大家要拿工具。其知道情况后便大声对工棚内的“护矿队员”讲大家要赶走他们,如果他们不走就打走他们,教训他们,怎样也不让他们把矿山抢走,大家听了一致同意。另外张枝辉还提出要在那马村村背埋伏下来,等对方的车到了,就由持砂枪的“叔仔”站在车头拦车,其他人持工具在旁边助威。其则吩咐大家要分散,不要暴露,要互相照应,免得在与对方打架时吃亏。“张五”还提出拦停车后先把车胎刺破好让那些人跑不了。之后大家就在工棚取了工具,当时护矿队员除了其还有那马村的“华哥”、“二妈”、“十三”、“八仔”、“叔仔”、“租凭”、“二十”、“徐二”、“大九”和“挠五”等共11人,大家拿着挑刀和木棍徒步走上水库坝底的路面去守候塘局村前来占矿山的人。等了几分钟,一辆白色面包车上来,后面跟着四、五辆摩托车。其等人躲在那马村后面的斜坡两边的路旁埋伏,当面包车靠近后就马上围住面包车。其中,“叔仔”手持一把砂枪站在面包车前面,并用枪指着面包车将其逼停,其他人站在一边起哄喊打,跟着面包车上来的摩托车见人多又拿着凶器,都掉头走了。接着就是“叔仔”大声叫了几声:“快点下车!不得走!”一帮人也在旁边起哄。“叔仔”连续叫了几声,车上也没人下车,车上有七个男人。其见都不下车,就先持手中的挑刀朝面包车的右后轮胎猛刺了下去,一刀就把轮胎刺穿了,其他人看见其动手了,也跟着刺车里面的人,车上传出呼救声和哭声,大约朝车内的人殴打了五六分钟才停手,并离开现场跑到水库坝上,把打架用过的挑刀等工具藏在坝顶附近的草丛中。原判认为,被告人钟济富因矿山采矿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而与同伙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死亡,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济富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济富起组织、策划作用,并积极参与到具体的故意伤害犯罪中,是本案的主犯,依法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钟济富和张己在2003年参与了第一起故意伤害案后,张己已于2007年1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钟济富不但没有吸取教训,在2007年3月又组织人员守候伏击被害人利才礼等人。被告人钟济富有组织、有预谋进行犯罪,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且在两起故意伤害犯罪中,致二人死亡,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应依法严惩,但鉴于本案是因民间山权和采矿权纠纷而引发,且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钟济富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全部经济损失,原告人和被告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谅解了被告人,依法可对被告人钟济富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钟济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钟济富的上诉理由与辩护人刘凯中、莫伟萍的辩护意见一致:1、侦查机关以不间断讯问等方式非法取得钟济富的口供属于非法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2、原判认定钟济富对两起伤人事件都承担故意伤害刑事责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在两起事件中,钟济富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参与致被害人死亡的打斗,被害人的死亡与其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第一起中,其只在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上与张己等人达成合意,而张己伤害陈开道的行为属于实行上限。其不是聚众斗殴中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在第二起中,虽然钟济富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属于帮助犯、从犯身份,不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3、两起事实中,被害人一方都存在一定过错,本案均因民间山权、采矿权纠纷而引发,事出有因。4、两次事件均是临时起意导致场面失控,原判认定钟济富有组织、有预谋的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5、钟济富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家属已全额代为赔偿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原判量刑畸重。辩护人还建议根据相关规定对钟济富处以有期徒刑三年量刑。请求本院依法改判。上诉人和辩护人都没有新证据向法庭举证。

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钟济富于2003年5月16日纠集李甲、钟某某等人与张己等人共谋采用暴力手段,阻止陈丙、陈德军等人到钓鱼公山矿区搭建工棚和采矿,并在次日12时许在灵山县长安水库东侧山麓道路上持械对前往矿区的陈德军等人实施拦截、殴打,致被害人陈开道死亡、陈德军等四人不同程度受伤;又于2007年7月13日9时许与张枝辉等人组织人员,在灵山县旧州镇长安村委会那马村一路段两旁守候伏击,持械对前往钓鱼公山的被害人利才礼等人实施拦截、殴打,致被害人利才礼死亡,利才珍、方业志轻伤,方国锐、陈立邦轻微伤的事实清楚,所采信的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在讯问钟济富中存在刑讯逼供情况,钟济富的供述不应作为定案证据的意见。经查,钟济富称侦查人员以半夜提审、不间断讯问的手段对其刑讯逼供取得口供。对此,钟济富及其辩护人未能就具体侦查人员、场所和时间提供任何证据和线索。而根据在案的钟济富讯问笔录和提讯证显示,钟济富归案后除在钦州市公安局对参与实施本案两起犯罪行为均作了如实供述以外,还继续在看守所多次作了有罪供述,所供相一致,并确认之前在钦州市公安局的供述是真实的。经核实提讯证记载的提讯时间和钟济富讯问笔录记载的时间亦相吻合,且不存在长时间、不间断讯问的情况。钟济富及其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的理由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对于钟济富及其辩护人提出钟济富在第一起犯罪事实中不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起犯罪事实中只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从犯,不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以及认为原判认定钟济富有组织、有预谋的实施故意伤害犯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第一起事实中,为了阻止陈丙、陈德军等人到钓鱼公山矿区采矿,钟济富先是在案发前晚纠集同案人李甲、钟某某到张己家共谋,商定采用暴力手段驱赶被害人一方,案发当天钟济富亦持械前往现场参与拦阻、殴打被害人一方;第二起事实中,钟济富亦如前,在案发前起意并要求同案人采用暴力手段阻止被害人一方前往钓鱼公山,亲自布置伏击对方的战术,在被害人一方到来时亦是钟济富率先行动,拿挑刀刺穿面包车后轮胎,同案人才分别持械伤害各被害人。该两起犯罪行为不是临时起意,而是有预谋、有组织、有准备地进行犯罪,钟济富在两起犯罪中均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主犯之一,应对其组织、策划、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且两起犯罪行为中均致被害人死亡,依法应予以严惩。钟济富组织、指挥他人两次实施故意伤害犯罪,造成了二人死亡、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而且第二起犯罪是在前起作案后潜逃期间实施,反映出钟济富的犯罪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对于钟济富及其辩护人提出两起事实中,被害人一方都存在一定过错,本案事出有因,以及钟济富系从犯,家属已全额代为赔偿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张己于2002年9月向长安村委员会承包了钓鱼公岭等地植树,案发前陈丙等人前往该处挖矿与张己发生纠纷并最终引发本案,属于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矛盾,对钟济富可酌情从宽处理。本案一审审理期间,钟济富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其家属代为赔偿了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全部经济损失,钟济富获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的事实属实。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以上两情节一审判决已予认定,并据此对钟济富从轻处罚,量刑适当。钟济富及其辩护人以同一理由要求再从轻处罚,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钟济富因民间纠纷,伙同他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死亡、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两起共同犯罪中,钟济富均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首要分子之一,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钟济富有组织、有准备地实施犯罪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本案因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一审期间钟济富家属代为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赔偿,取得谅解,依法可对钟济富酌情从轻处罚。钟济富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夏雪刚代理审判员:王彩念代理审判员:韦锋

书记员:劳晓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