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2

被告人林明健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平刑初字第29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明健,男,1990年7月30日出生于广西桂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桂平市木乐镇岭村中兴屯**。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2)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明健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年9月29日立案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年10月18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明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林明健和被害人梁X中于梁X全承包的平南监狱三大队的土地上搭建的屋棚内饮酒期间,为猜码问题发生口角,被告人林明健即用电话通知他人来到该屋棚,持刀将梁X中的肩部及头部砍成轻伤。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明健的亲属与被害人梁X中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梁X中因本案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800元,并当即履行完毕。被害人梁X中对被告人林明健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明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梁X中的陈述、证人梁X全、林X华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相关照片、桂平市木乐镇卫生院病情记录、手术记录、疾病证明书、住院费用清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在逃证明、户籍登记证明、平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明健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明健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林明健在共同犯罪中,提出犯意并纠集人员到现场实施殴打行为,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明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明健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明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2013年4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黎鹏代理审判员:陈雪梅人民陪审员:彭国智

书记员:黄永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