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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被告人梁立威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平刑初字第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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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立威,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于广西平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平南县平山镇六峡村塘边屯**。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吴荣强,平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2)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立威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远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立威及其指定辩护人吴荣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6日7时许,被告人梁立威与弟媳袁X因为家庭问题发生纠纷后,手持螺纹钢条去到袁X家,用螺纹钢条猛击当时正在屋中的袁X头部数下,致使袁X头部多处受伤,被告人梁立威随即逃离现场。当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梁立威到平南县公安局平山派出所投案自首。经平南县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梁立威的损伤属轻伤。上述事实,被告人梁立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梁XX、彭XX、覃XX证言、被害人袁X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登记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立威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立威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梁立威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梁立威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梁立威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立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13年3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陈文胜

书记员:辛兵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